雷皓明律師
2024-07-12更新2023-02-28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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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性因為追求女性不成,就在聊天軟體上的群組裡公布該女事實上是一名「飯局妹」,並說「不要假裝是社會菁英,她只是一位四小時一萬二的『飯局妹』」。後該名女性告上法院,法院認為並不構成誹謗,判決該男無罪。
一名男性因為追求女性不成,就在聊天軟體上的群組裡公布該女事實上是一名「飯局妹」,並說「不要假裝是社會菁英,她只是一位四小時一萬二的『飯局妹』」。後該名女性告上法院,法院認為並不構成誹謗,判決該男無罪。
法院的理由其實很簡單。法院認為,「飯局妹」或「飯局小姐」在現今台灣社會的交際文化當中非常常見,其工作內容是透過公關服務等社交手段,活絡高級私人聚會的氣氛,這個行業是合法的行業。又各種職業之間並無貴賤或高下之分,因此該男在群組裡面以這名女性的另外一個職業稱呼她,並沒有任何「貶損人格」的問題。
依照現今的法院實務判決,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是在保護他人名譽,並且是規範「事實陳述」為限。也就是說,陳述內容必須不是出於主觀評價、意 見表達,主觀評價是屬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罰範圍。舉例來說,如果惡鄰A在超市遇到惡鄰B,A對B說:「你這不知恥、齷齪、下流、狗養的雜種!」這句話並非是指涉某種具體事實,而是A對B的粗俗謾罵以及極度討厭的表示,那就會是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回到本案,誹謗罪是在保護他人「名譽」,然而是保護怎麼樣的「名譽」呢?本案高等法院採取了一個比較接近「政治正確」的立場,認爲本來我們大家就要有「職業不分貴賤」的觀念,所以稱呼他人是「飯局妹」也不過就如同我們稱呼他人是「律師」、「醫師」一樣稀鬆平常。同理,若我們說他人是「流浪漢」、「性工作者」(而他人真的是一名流浪漢或性工作者),依照本法院見解,也並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不過,「名譽」是一個怎麼樣抽象的東西呢?「名譽」的形成、什麼樣的「名譽」是好的、什麼樣是壞的,取決於我們所處的社會環境,因此特定人事物的「名譽」一定和社會價值觀脫離不了關係。「飯局妹」在現今的社會環境之下,可能還是人們在介紹自己的職業時,不太會想向他人說「我是一名『飯妹(飯局小姐)』」,而大家會於這個職業可能還是有偏見。所以像在本案例子,確實還是會有貶損他人人格的問題。
本案凸顯了法律的兩難:到底要追求進步的價值還是配合社會普遍的價值觀?這也是小編和讀者在知道這個判決之後可能會產生的疑問,你們覺得法院應該要依循什麼樣的判準呢?你們對誹謗罪的想法又是如何呢?
新聞來源:https://reurl.cc/m0vR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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