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12-15更新2020-10-27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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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動保團體自行繪製插圖來傳播動物保護的知識,但卻遭有心人士改了圖片中的文字,且改圖的內容是傳達明顯錯誤、充滿惡意的資訊,若照做甚至會危害動物生命,這樣的行為令人髮指,但目前法規是否有法可罰?
有動保團體自行繪製插圖來傳播動物保護的知識,但卻遭有心人士改了圖片中的文字,且改圖的內容是傳達明顯錯誤、充滿惡意的資訊,若照做甚至會危害動物生命,這樣的行為令人髮指,但目前法規是否有法可罰?
過去我們曾討論過,罵法人會不會成立誹謗罪的這個爭議(https://ppt.cc/fRcp2x )。 由於法人存在著「社會評價」,而且會與運營者成員有所關連,因此有部分法院認為,法人仍屬於誹謗罪保護的對象(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本例中的動保團體為「社團法人台灣幸福狗流浪中途協會」屬於法人的一種,改圖者惡意修改圖片內容,並且在圖中保留原動保團體的名義,足以毀損動保團體所經營、維持的名譽與社會評價,而可能會成立刑法的誹謗罪。
動保法第27條之1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動保法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的文字、圖畫、影像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10條規定「對動物」不得有暴力、電擊、灌食或者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而第6條規定的則是,「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 物」。從解釋上來看,第27條之1處罰是指散布「虐待、傷害動物,或對動物有違反善良風俗行為的過程或內容」,文義上不包含散布可能會危害動物的錯誤資訊。
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動保法的規定處罰不到這樣的行為。不過,這樣的惡意行為確實有處罰的必要,因此可以考慮以危險犯的立法模式,譬如針對「散布不實資訊,而有危害動物之虞」的行為,以及教唆或幫助該行為者處以一定罰鍰,透過立法明文納入規範。
最後,改圖這個行為同時也侵害著作權,不過提告著作權終究是現行法下規範不足的權宜之計,至少在現行法下讓惡意改圖者負起責任;但若今天散布有害動物的惡意資訊是由散布者自行繪圖、或是自行以其他方式散布,那可能著作權法又處罰不到了,因此還是有明文納入動保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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