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6-18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 議的首選。
日前新聞報導,有則判決(109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正宮懷疑先生外遇,向小三請求80萬損害賠償,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配偶權不存在,判原告敗訴,在這個小三人人喊打的風氣下,這份判決著實引起外界一片譁然! 我們也在這邊說說對於這份判決的看法,跟大家討論討論吧!
日前新聞報導,有則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正宮懷疑先生外遇,向小三請求80萬損害賠償,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配偶權不存在,判原告敗訴,在這個小三人人喊打的風氣下,這份判決著實引起外界一片譁然! 我們也在這邊說說對於這份判決的看法,跟大家討論討論吧!
事實上配偶權是已經過大法官承認的權利,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本案法官在判決中有說明為何認定配偶權不存在,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看看判決理由的論述鋪陳,而我們認為縱使現在刑法通姦罪已刪除,但應並不影響元配請求民法上損害賠償之權利,所以對於判決如此的認定仍認為並不合理。
另外,本案法官有意區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之差異,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的客體是權利,而後段所保護的客體是利益。 以本案為例,用前段請求的話是主張配偶權,用後段請求的話是主張配偶的身分利益受侵害,而本案原告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主張的權利為配偶權,所以本案法官認定配偶權不存在的結論,使他依此請求為敗訴。而類似的案件,其實不乏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一起主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87 號民事判決),或是僅以後段主張身分法益受侵害,即被告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其利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26 號民事判決),最終原告獲得賠償。回到本案,原告僅請求前項,是本案法官也僅能審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姑不論本案用後段是否就有機會成立,但是配偶權應該是已經被承認的權利,我們認為本案法官認定配偶權不存在,還是有待商榷的。
新聞來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048254
※網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