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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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更新2019-08-28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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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不同而訴請離婚?撤銷婚姻、重大事由兩種途徑

性傾向不同而訴請離婚?撤銷婚姻、重大事由兩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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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觀、金錢觀不同,都是離婚常見的原因。但,如果是「性傾向」不一樣,可以離婚嗎?例如男女結婚後才發現對方是同性戀,或是同性結婚後才發現對方是異性戀,可以訴請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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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發現對方性傾向不同,可以離婚嗎?】

家庭觀、金錢觀不同,都是離婚常見的原因。但,如果是「性傾向」不一樣,可以離婚嗎?例如男女結婚後才發現對方是同性戀,或是同性結婚後才發現對方是異性戀,可以訴請離婚嗎?

【如果是「欺瞞性傾向」而結婚,婚後6個月內可以撤銷婚姻】

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結婚者,可以在發現被詐欺以後的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而我國曾經有判決認為,針對「性傾向」的詐欺,也足以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認為,雖然社會風氣逐漸開放,但普遍來說婚姻是由男女兩性的情愛建構,一般女性如果知道對象是同性戀,而且在婚後也不會改變、仍然會與另一個性別者維持同性戀型,就不會跟這個對象結婚了。在這個情況下,如果其中一方隱瞞自己的同性戀身分而結婚,另一方就可以主張撤銷婚姻。 (參考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9年度家訴字第16號)

但特別的是,如果是「雙性戀」,即便有所隱瞞,或許不能因此撤銷婚姻。 在嘉義的一則離婚判決裡提到,性傾向是個人隱私的一環,除非這個性傾向有影響到婚姻的本質,否則另一方就沒有告知的義務。而雙性戀本質上有可能與異性互信、互愛而組成家庭並延續血脈,在這個情況下,與婚姻並無衝突,如果個案中的當事人也願意努力共組家庭,即便沒有主動告知自己是雙性戀,也不能主張撤銷婚姻。 (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64號)

【如果性傾向不同,可能可以訴請離婚】

除了用撤銷的方式,性傾向不同,也有機會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如果婚姻有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繼續,也可以訴請離婚。

在台中的一則判決裡,夫妻雖然形式上同住,但各自分房睡,生活上也零互動,根本上的原因,或許是出在對於性向的認知不同,一方是異性戀,另一方是同性戀,因此形同陌路。在這個情況下,雙方對彼此的生活完全不了解也不介入,任何人在這個情況下都沒辦法繼續共同生活。最終法院判准離婚。 (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婚字第125號)

從這則判決可以看出來,性傾向其實不是一個直接的「重大事由」,法官在意的是因性傾向導致雙方「喪失情感基礎」的這個結果。簡單來說,重點還是「能不能一起生活」,因此假如理論上有一對夫妻的性傾向不一樣,但卻能夠和樂生活,那麼也不構成法定的離婚事由。 (說到這個就讓我想到一個粉專大城小事的感人故事,推薦大家可以去看看)

【你可能覺得很扯,誰會不知道對方的性傾向就結婚?】

我覺得不是沒有這種情況,只是有沒有發現而已,尤其是在保守的傳統社會裡,受到社會壓力而不得不隱瞞自己性傾向的人一定不在少數,例如上面有民國89年判決,但也有104、105年才出現的判決,代表現在還是有因性傾向而鬧上法院的案例。櫃子裡不是沒有人,只是他們還沒走出來。

如果你們周遭也有類似的事情發生,我想我很願意幫忙,希望有情人終成眷屬,無情的人也不需要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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