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9-20更新2022-11-03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最近有一篇非常白話文的判決,就算專業領域不是法律的人,應該也能看懂,因為這篇判決就好像是在你面前坐下來開始聊天(?)所記成的文字。這個判決的案件事實是這樣的:被告將提款卡、存摺、密碼以及網路銀行帳號提供給他人,該他人並告訴被告將會提供匯款金額的0.1%作為報酬(也就是若匯入被告戶頭的金額是1000元,被告能分到1元)。
最近有一篇非常白話文的判決,就算專業領域不是法律的人,應該也能看懂,因為這篇判決就好像是在你面前坐下來開始聊天(?)所記成的文字。這個判決的案件事實是這樣的:被告將提款卡、存摺、密碼以及網路銀行帳號提供給他人,該他人並告訴被告將會提供匯款金額的0.1%作為報酬(也就是若匯入被告戶頭的金額是1000元,被告能分到1元)。檢察官認為被告是刑法第339條-4第1項第1款加重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幫助犯,並以這兩罪的幫助犯起訴被告。
檢察官認為被告提供了這麼多東西給別人,明明知道提供別人帳戶就是有可能會幫別人騙錢,但被告還是讓詐騙集團成員去使用該帳戶,因此成立加重詐欺罪和洗錢罪。被告則是自始至終都說自己是在投資,且被告和跟他要帳戶的那個人是好朋友,被告堅稱自己沒有詐欺或洗錢的故意。
有趣的點在於法院認為,被告和他借出帳戶的對象確實是好友,法院認為被告確實有可能是因為信任朋友投資而將帳戶出借。另外法院也討論到:被告沒有確認自己的帳戶不受詐騙集團所用是不是就有犯罪的「不確定故意」,或者只是「過失」。「不確定故意」指的是被告對於犯罪結果發生不在乎、且認為發生了也沒關係;而「過失」則是被告有注意義務,但卻沒有去注意而導致結果發生(被告若為過失,代表被告是不想要結果發生的)。法院認為就算在台灣詐騙橫行,也不能說被告沒有積極去確認帳戶不被拿去犯罪,就代表被告認為就算有犯罪情事發生也沒關係,因此法院在這邊認為被告並沒有詐欺或洗錢的「不確定故意」。
實務法院判決對於提供帳戶的案件是否成立「詐欺罪」,還沒有一個穩定見解。有些見解認為成立,因為法院認為觀察台灣大量的詐騙案件、政府媒體積極宣導之下等原因,一般人都知道把帳戶提供給他人就會被拿去犯罪。
然而,當然也有些見解如同本判決一樣,認為每個人對於風險評估不同(有些人覺得借別人帳戶並不危險),因此不能直接論以詐欺。而就「洗錢罪」部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則是有針對這樣的案件做過裁定,大法庭認為,若「只是」「提供帳戶」,因為匯入該帳戶的金流仍然容易追蹤,尚未造成金流斷點,必須要到提領「之後」才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掩飾、隱匿」之結果,所以不會提供帳戶的被告成立洗錢罪的正犯。然而如果被告知道自己提供帳戶就是會被用來犯罪,仍然提供帳戶,仍然會成立洗錢罪的幫助犯。
白話的本案判決這邊看: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110,%E9%87%91%E8%A8%B4,424,20220927,1&o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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