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1-05-1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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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一名銀行員在和同一個人在37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根據《勞工請假規則》一次婚假是8天,他向銀行請了總共32天的假期,但是銀行只有准第一次8天假期,這位銀行員便檢舉銀行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動局便對銀行開罰2萬元。
日前有一名銀行員在和同一個人在37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根據《勞工請假規則》一次婚假是8天,他向銀行請了總共32天的假期,但是銀行只有准第一次8天假期,這位銀行員便檢舉銀行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動局便對銀行開罰2萬元。
勞動局必須依法行政,而在本案中,勞動局因為只會去形式審查「銀行是否合法准/不准假」,並不會實際去審查該名銀行員是否「真的」又再次結婚、還是為了要請婚假而結婚,所以在銀行沒有「合法給予」婚假的情況下,也就是說,銀行員「結婚」,卻「未給婚假」,銀行當然在法律形式上是「違法」的,因此對銀行開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依照一般人的經驗,一個在37天內結婚四次,而且和同一個人,好像是很罕見的事情(如果是真心結婚離婚,這感情也太不穩定ㄌㄅ),然而請婚假確實是員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的權利,難道雇主就只能自認倒楣嗎?法律上,雇主可以怎麼做?
銀行與這名銀行員間是雇傭關係,因此他們之間會有一個勞動契約。在本案當中,銀行就是覺得銀行員顯然在亂,才會不准假。因此從銀行的角度來說,銀行可以依照民法第148條主張該名行員並未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勞動契約。依照實務的定義,「誠實信用原則」就是「……係指一切法律關係,應各就其具體的情形,依正義衡平之理念加以調整,而求其妥適正當」,簡單來說,背後的想法就是「公平正義」。民法第14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實務上的運用並不算多,因為通常可以找到其他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且「公平正義」的概念實際上是模糊的(你覺得很公平、但我覺得很吃虧),但是法院常在幾乎就快無法可管、對方明顯就是在鑽漏洞的情況,利用誠實信用原則判決案件中濫用權利的一方進行賠償。
若銀行對行員提告成功、法院認定銀行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認定銀行先前不准假的決定是合法的之後,銀行可要求該名銀行員把已經放的假依照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換算成金錢賠償;另外,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18條,勞動局就可撤銷這個對銀行開罰2萬元的行政處分,銀行也就可以不准假、且也不會被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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