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違停擋車糾紛】
日前在合歡山滑雪山莊,發生有遊客將車子違停在停車格的前方,導致停在停車格內的車主無法順利將車子移出。經由警方聯繫,違停車主竟然表示因為還在爬山,要隔日才能下山移車。而違停車主認為自己沒錯的態度引起了大家的討論,我們一起來看看,違停的車主可能會有哪些責任呢?
【違停罰鍰可以連續舉發】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經舉發後,不遵守權責人員則令改正的話,得「連續舉發」;而若是逕行舉發的情形,在第7-2條也有規定:汽車違規停車,而駕駛人或是汽車所有人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的話,「每逾2小時也得連續舉發」。
但是連續舉發的規定,是否妥適? 大法官對此曾有過第604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立法者雖然制定連續舉發的規範,可以藉由多次處罰的遏阻作用,防制違規事實繼續發生,手段有助於達成維護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目的,而且有必要。但是連續舉發的間隔期間是否過密、導致多次處罰是否過當?仍然需要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
而對於每2小時得連續舉發的規定,大法官基本上認為是合憲的,還進一步說明舉發時間的間隔在授權明確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避免規定太過僵化。
【強制罪會不會成立?】
先說結論,這樣的情形可能不會成立刑法的強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