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7-12更新2023-02-16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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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太玄宮乩童起乩的時候,打了一名信徒巴掌,根據影片顯示,這個巴掌打得又準又響,讓這名信徒站不穩而倒退好幾步。在這樣的神人之間,刑法管得著嗎?
苗栗太玄宮乩童起乩的時候,打了一名信徒巴掌,根據影片顯示,這個巴掌打得又準又響,讓這名信徒站不穩而倒退好幾步。在這樣的神人之間,刑法管得著嗎?
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了傷害罪,條文內容非常簡單,就只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傷害罪不一定要真的拿刀劃出一道傷口,就算只是一拳揍下去而小小的出現瘀青,也可以成立傷害罪。此外,假設是長期對他人精神虐待,而導致他人因為該虐待行為而有憂鬱症,造成他人心理上有疾病也是成立傷害罪。因此在乩童起乩的時候,怒打信徒一把掌也會成立傷害罪。
後來該名乩童接受採訪,表示自己受到神明附身的時候並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打了那一巴掌也不是因為自己的意思才打的,這樣的論述,其實聽起來很像是刑法第19條所規定的狀況。
刑法第19條 規定,若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者是「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不用處罰或者是減輕其刑, 但第3項規定,如果是因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前述狀況,則還是要處罰。本條很常運用在因為精神疾病而犯罪的行為人上(比如:導致行為人充滿幻覺的思覺失調症),當行為人因為疾病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而犯罪時,就有適用這條的空間,不處罰行為人或者是減輕刑度。
不過,本案其實很難用刑法第19條,首先,受神明附身是否是一種「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大多數的人應該都認為不是(應該是一種人神之間的信任與榮耀);其次,傳統民間信仰裡的另一個世界,並不是人間司法能夠衡量的領域,法院根本不會想到要用19條去處理涉及超自然力量的問題。
那為什麼傷害行為如此罪證確鑿,乩童還是沒有被判傷害罪呢?傷害罪在刑法當中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287條),只要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或者是司法機關當然也就不會介入了。這也是本案中信徒的決定,該信徒認為自己沒有受到傷害,也沒有尋求司法協助,因此就算真的打了一巴掌而很可能成立傷害罪,司法還是不會管這件事喔!
新聞來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22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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