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13更新2023-07-27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華莎之前在成均館大學的校慶表演上,一如以往自己的風格勁歌熱舞,其中有一個舞蹈動作為華莎「舔了自己的舌頭、蹲下腳打開、順勢用手摸下體」,後遭到告發「公然猥褻罪」(韓國法),影片上傳到網路上後也引發熱議。
華莎之前在成均館大學的校慶表演上,一如以往自己的風格勁歌熱舞,其中有一個舞蹈動作為華莎「舔了自己的舌頭、蹲下腳打開、順勢用手摸下體」,後遭到告發「公然猥褻罪」(韓國法),影片上傳到網路上後也引發熱議。
這件案件如果是依照台灣的法律,又會怎麼樣呢?
台灣的公然猥褻罪規定在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依照法院見解,「公然」指的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猥褻」又是什麼意思呢?根據大法官釋字以及法院穩定的實務見解,猥褻是指:「則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之行為而言。」
那麼,華莎做的行為,看似已經很符合「意圖供人觀覽」、校慶上的場合當然屬於「公然」、該行為也會引起性慾,且也會讓一些(可能不是粉絲的)人覺得羞恥或厭惡,有可能成立公然猥褻罪。
不過跳個性感舞蹈,就被判作是公然猥褻罪?是否有點太「超過」惹!?這邊我們可以從「公然猥褻罪」究竟要保護的是什麼下去想。
為什麼我們要處罰公然猥褻罪呢?簡單一個例子是:我們不想突然在路邊看到有人在打手槍,不論是我們自身會覺得被侵犯(因為我們不想看到卻還是看到了),在人來人往的「公然」情況下也有可能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不過在華莎的舞蹈之下,是否有這樣的情形呢?
法院實務判決其實有肯認,若「特定多數人本係自願接受而共處一室⋯對於可能發生於其眼前之猥褻行為,本有心理準備,甚或期待者⋯⋯」,那麼就不符合「公然」的要件,法院在這邊進一步解釋,公然指的是「並未出於自願參與或共處猥褻行為場所之多數人而言」(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因為只有在自己不想看到、但最後仍然看到的情況下,才有「公然猥褻罪」法益受到破壞的情形。
在華莎的案件中,影片裡台下的大學生整個超級瘋狂,看起來非常享受華莎表演,大學生們心裡應該有心理準備會看到華莎的性感舞蹈,觀眾們應該也不會覺得被侵犯到,因此根據前述的法院判決,就不符合「公然」的要件了。
雖然在這種藝術性質的舞蹈表演中,說是「公然猥褻罪」並不太符合公然猥褻罪要處理的事物,不過如果表演人想要徹底的避免不小心被大幅討論、挑動大學生的家長的敏感神經的話,表演人只能在表演設計上多加注意一點囉!
新聞來源:https://star.ettoday.net/news/2536989
※網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