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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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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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還存在,繼承權可以先「不存在」嗎?

人還存在,繼承權可以先「不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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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還沒發生能先拋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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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還存在,繼承權可以先「不存在」嗎?】

近來有一名男子(下稱A男)因為自身染上毒癮,在毒癮發作時動手毆打自己的母親(下稱A母),甚至還揚言要對母親不利,A母實在忍無可忍,除了向法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獲准之外,還向法院提出確認A男對A母 繼承權不存在 之訴,想要讓A男沒辦法繼承A母死後留下來的遺產(A男甚至在A母聲請的保護令獲准後,仍繼續威脅、恐嚇,甚至說要殺害A母)。

【法院:不行!之後再說】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承審法院援引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799號(前)判例之意旨,認為A男要等到繼承開始(也就是A母離世時),才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換言之,在A男繼承開始前A男對於A母財產上之權利,只是一種因繼承開始而取得之期待權,並不是既得權,也就無從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喪失繼承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參照)。 簡單來說,法官(也是目前大多數認同的實務見解)認為目前A男並沒有對於A母的繼承權(因為要等到A母離世後才能取得),既然A男直到今日都還沒取得對母親的繼承權,自然就不會喪失對A母的繼承權,類似一種「沒得到就不會失去」的概念,所以法院就認定A母所提出「確認A男對A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顯無理由(也就是說A男到底有沒有繼承權這件事,要等到繼承權實際發生後才能論斷),完全未經言詞辯論就直接駁回A母提出的訴訟。 附帶一提,實務見解在 拋棄繼承 時也有相同看法,也就是如果繼承人想要拋棄繼承,仍舊必須先等繼承權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離世)後,才能夠依法辦理拋棄繼承。

【我真的不想給不孝子女繼承遺產,該怎麼辦?】

民法第1145條第1項中定有絕對失權(第1款到第4款)跟表示失權(第5款)的規定,只要符合特定情形,繼承人就會在被繼承人死後喪失繼承權。 但這時候又會有一個問題出現,如果不確定自身的狀況到底有沒有符合第1145條的相關情況,應該要怎麼辦才能確保自己死後可以不讓特定子女繼承財產?就此,建議如果自己沒辦法確定到底有沒有符合要件的讀者們可以去找律師諮詢看看,請律師協助評估、判斷自己發生的情況有沒有該當法律失權的要件,會是比較保險也比較妥當的作法。 另外,實務見解都認為第5款的表示失權只要一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就會在被繼承人死後自動喪失繼承權。但因為法條的文義其實並不是絕對明確,仍然可能在日後被法院有不同解讀(人過世了也沒辦法向法院補充說明),所以如果害怕自己之後離世時,該被繼承人又對此有爭執而導致日後爭訟不斷,建議也可以透過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請公證人公證相關失權事實(也就是該被繼承人曾經做過什麼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等方式以避免後續爭議,也能確保被繼承人最後的遺願能被最大程度地實現。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83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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