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水之歡中他做了「這件事」法院判賠.

魚水之歡中他做了「這件事」法院判賠

律師談吉他雷皓明律師發佈 2022-07-07更新 2023-09-18
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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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行為中偷拔保險套可以嗎?合意性行為,不等於合意「無套」性行為,之前我們分析過偷拔保險套的刑事責任,現在要來看看在民事責任上法官會怎麼認定。(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參照,刑事責任請看這篇→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hotos/a.1251172981634792/5072635146155204/)

【性行為中偷拔保險套母湯喔,法院判賠精神慰撫金】

在性行為中偷拔保險套可以嗎?合意性行為,不等於合意「無套」性行為,之前我們分析過偷拔保險套的刑事責任,現在要來看看在民事責任上法官會怎麼認定。(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參照,刑事責任請看這篇→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hotos/a.1251172981634792/5072635146155204/)

【雙方關係非判斷是否為合意性行為之標準】

性自主決定權為一個人可依其意願決定「是否」、「何時」及「如何」發生性行為,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最高法院110年台上1781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縱雙方為男女朋友、甚至婚姻關係存續之夫妻,除非一方明示或默示表達發生性交行為之意願,他方不得強迫其為性交行為。(台北地院110年侵訴緝字2號參照) 所以即使本案原被告為男女朋友,也不影響侵害性自主權與否的判斷。

【戴保險套是同意性行為的重要事項,應受性自主權的保護。】

本案中,被告主張「戴保險套與否」與「發生性行為與否」是兩件事,並將性自主決定權之範圍限縮在「決定要不要發生性行為之意思自由」,認為既然雙方已合意發生性行為,縱使未戴保險套,也沒有不法侵害原告之性自主決定權。 法院則認為雙方在發生性行為前,曾約定應戴保險套,可以認為原告是在「被告戴保險套」這個特定條件約束下,才同意發生性行為。且懷孕不僅在生理上改變女性身體,也影響女性心理,更不用提流產或生產對女性造成的風險,一般正常成年人都有認知使用保險套避孕成功率高達9成,所以女性為避免懷孕,要求他方在性行為過程使用保險套,才同意為性行為,並為他方所知悉,則「戴保險套」應被認為是同意發生性行為的重要事項,應受性自主決定權保護。

【偷拔套侵害性自主權,須賠償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為被告偷拔保險套的行為侵害原告的性自主權,在民事上,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及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須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是否或以什麼方式進行性行為應該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尊重對方的意願感情才能長長久久,並避免訟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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