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6-20發佈2024-06-2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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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有什麼效力?公證跟認證有什麼不同?費用怎麼算?民間公證人跟法院公證人有什麼不同?公證流程怎麼進行?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一一解說這些問題!
公證人,主要職責是在現場處理公證事務、製作公證書與認證書,以及處理各界針對公證事務的詢問與陳情。在台灣,公證法修正之前,所有公證業務皆由法院公證處的公證人負責,這種公證單軌制的設計在當時引起了不少爭議,主要是因為人員配置不夠靈活,加上政府預算限制,使得繁重的公證業務無法得到有效處理。
民國88年公證法修正後,將原有的公證單軌制改為公證雙軌制。現在的公證業務不僅可以在法院公證處進行,民間的公證人事務所也能執行公證業務。法律上,我們將這兩種公證人分為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儘管如此,從實際操作上來看,兩者在公證業務的處理上並沒有太大差異。
來看看公證法的相關條文:
公證法第1條第1項: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公證法第24條第1項: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從事第2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 公證法第36條: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
根據上述條文,無論是民間公證人的職權範圍還是其製作的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均與法院公證人相同。
法院公證人一般都會在各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有關各法院公證處的具體位置和辦公時間,可以通過各地方法院的官方網站查詢得知。至於民間公證人的聯繫電話和地址等資訊,可以在民間公證人名冊系統中找到。
此外,民間公證人的事務所應當懸掛清楚標明事務所名稱的標誌,事務所名稱應該按照「OOOO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XXX(聯合)事務所」(XXX表示公證人的姓名)的格式來命名,並配有識別性的圖樣。如果是合法的民間公證人,其資訊可以透過民間公證人名冊系統進行查詢確認。
公證是指公證人針對特定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該行為的成立或事實的存在,且公證書對於涉及給付金錢或租期屆滿返還租賃物等事項,具有強制執行力。 常見可以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情況有下列三種:
如果最終對方未按約履行,例如未支付款項或未返還不動產,通常需要經過民事訴訟程序。若訴訟結束後對方仍拒不履行判決,則需進行強制執行。 然而,若事先將契約進行公證並註明「得逕受強制執行」,在對方不履約時,可以直接依據公證過的契約進行強制執行,節省了等待訴訟過程的時間和精力。
公證主要是確認契約的存在,例如土地租賃契約、切結書或授權書的公證,證明契約的文字和內容是雙方同意的;或者應當事人要求,由公證人依法製作公證書,以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如網頁侵權的證據保全。舉例來說,如果契約經公證後明確記載應為A,日後若有一方主張契約內容應為B,法院會依據公證過的A內容作為判斷依據。因此,雖然公證會增加額外費用,但它能「保存證據」、「保障私權」及「避免爭議」。
常見的公證事項包括:
公證書的作用在於提供法律上的證明,確保所記載的行為或事實具有公信力,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認證,是證明某些事實, 如:
認證的功用是避免在對方將契約簽回來時,簽名的不是本人,可能導致契約無效並引發後續麻煩。 因此,一旦經過認證證明簽名者為本人,如後續出現任何法律爭議,法院會信賴這份經認證的契約,可以作為證據。
法院公證費用與民間公證人的費用是相同的。
根據公證法第108條的規定,公證費用必須按照公證法的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並且不得隨意增減。因此,無論是法院的公證費用或是民間公證人的費用,全國任何一個公證人都一樣,大部分的公證費用都會根據標的的金額大小而有所增減。
以法院的公證流程為例:
實際上,並不是所有公證過的文件都能保證萬無一失,因為可公證的事項繁多且規定複雜,這正是導致許多訴訟案件的原因,其中爭議往往集中在那些原本認為沒問題的公證文件上。
以遺囑的公證效力為例,我們在新聞中經常看到富裕家庭的後代因爭奪遺產而爭執不休。除了遺產問題外,其實任何契約一旦雙方簽訂,就自然負有履行的義務。不論契約是否經過公證,都應當被執行,而不是說未經公證的契約就無效。
律師的角色就是幫助當事人確保契約不會侵害到自身權益,同時檢查契約內容,避免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被判定無效。儘管事後公證能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如果契約的條款本身設定不當,仍可能損害權益。因此,如果對契約內容有任何疑問,建議在簽訂前先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也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
依據《公證法》第7條與第8條的規定,公證事務必須在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內辦理,公證人不得隨意外出或跨越管轄區域進行公證,除非符合以下特定情形:
一般來說,即使民間公證人考取了律師資格,他們也不能以公證人的身份從事律師業務,只能以律師的身份執行相關業務(兩個身分不能混用);反之,如果一名律師想要從事公證業務,他只能經法院許可從事認證業務,而不能辦理公證業務。
因此,通常在搜尋律師公證費用時是找不到相關資料的,因為公證業務是專屬公證人所能執行的,但最近出現了一個例外,因為台東公證人從缺,所以目前是由同時有考取公證人資格的律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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