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6-02-11更新2024-06-20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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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有什麼法律效力?公證跟認證有什麼不同?公證人費用怎麼計算?民間公證人跟法院公證人有什麼不同?公證流程怎麼進行?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一一解說這些問題!
公證人,主要職責是在現場處理公證事務、製作公證書與認證書,以及處理各界針對公證事務的詢問與陳情。在台灣,公證法修正之前,所有公證業務皆由法院公證處的公證人負責,這種公證單軌制的設計在當時引起了不少爭議,主要是因為人員配置不夠靈活,加上政府預算限制,使得繁重的公證業務無法得到有效處理。
民國88年公證法修正後,將原有的公證單軌制改為公證雙軌制。現在的公證業務不僅可以在法院公證處進行,民間的公證人事務所也能執行公證業務。法律上,我們將這兩種公證人分為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儘管如此,從實際操作上來看,兩者在公證業務的處理上並沒有太大差異。
來看看公證法的相關條文:
公證法第1條第1項: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公證法第24條第1項: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從事第2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
公證法第36條: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
根據上述條文,無論是民間公證人的職權範圍還是其製作的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均與法院公證人相同。
法院公證人一般都會在各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有關各法院公證處的具體位置和辦公時間,可以通過各地方法院的官方網站查詢得知。至於民間公證人的聯繫電話和地址等資訊,可以在民間公證人名冊系統中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