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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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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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算體罰?教師管教權範圍到哪?跟律師一起看最新規定

哪些行為算體罰?教師管教權範圍到哪?跟律師一起看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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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教育現場,體罰一直是個敏感而具爭議性的話題。儘管教育部明文規定禁止教師對學生施以任何形式的體罰,如毆打、打耳光、罰跪或要求做特定體能動作等,但面對學生的不當行為,老師究竟該如何妥善管教而不違反體罰法規,成了教育工作者面臨的兩難。本文將深入剖析教育部的體罰定義,並釐清教師在體罰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國賠及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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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的定義與形式

在探討學校體罰議題時,首先需要了解體罰的明確定義和常見形式。教育部對體罰有明確的界定,同時也列舉了一些常見的體罰行為類型,以供教育工作者參考。透過釐清體罰的內涵,教師們能夠更加警惕自己的言行,避免不當管教,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一)教育部對體罰的定義

在英文中,體罰通常被稱為"corporal punishment"或"physical punishment",意指對身體實施的懲罰。

教育部對體罰的定義,與國際上對體罰的共識相符,強調了保護學生身心不受傷害的重要性。 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體罰是指教師基於處罰目的,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學生做指定動作,使其身體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的行為。

這個定義明確指出了體罰的幾個關鍵要素:處罰目的、身體強制力,以及對學生身心的侵害。換句話說,若教師的管教行為帶有懲罰性質,並且直接作用於學生身體,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上的不適,就可能構成體罰。

(二)常見的體罰類型

在學校環境中,體罰可能以多種形式出現。以下列舉了一些常見的體罰行為類型:

  • 以羞辱性的方式懲罰學生,例如在眾人面前罰站
  • 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等直接的身體傷害
  • 要求學生自己或互打,例如命令學生自己打嘴巴或罰同學打
  • 強制學生長時間罰站、罰跪、蛙跳等造成身體不適的特定動作
  • 過度的體能訓練,如超時的蹲跳、伏地挺身等

總之,體罰不僅侵害學生的身體自主權,更可能對其心理健康造成長遠的負面影響,教師應當深刻理解體罰的定義和表現形式,以積極正向的方式引導學生,創造友善、尊重的校園文化。

體罰可能會有的法律責任和懲處

體罰的刑事責任

(一)教師受到行政懲處

經調查確認教師確實有不當管教或體罰行為,教育主管機關會依情節輕重對教師進行議處。一般情況下可能受到的懲處包括:

  • 申誡:針對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者,予以口頭或書面申誡,要求改進。
  • 記過:屬重複違規或情節較重大者,會依規定予以記過處分,記錄存於教師聘任資料中。
  • 記大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得視情況記大過,嚴重影響教師日後聘任與考績。

若教師因體罰致學生身心嚴重受創,情節重大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學校教評會得議決給予解聘處分。 通過解聘決議的教師,1至4年內不得聘任為學校教師。公 立學校教師受體罰議處,還須接受成績考核,倘若1年內因不當管教被記滿2大過,亦應予以解聘。

懲處種類適用情況影響層面
申誡初犯且情節輕微口頭或書面要求改進
記過屢犯或情節較重會記錄於聘任資料
記大過情節嚴重有負面影響影響日後聘任與考績
解聘情節重大嚴重傷害學生身心1-4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

(二)體罰的刑事責任

如果教師因不當管教造成學生身體受傷,或是在課堂上口出惡言,都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傷害、過失傷害或妨害自由等罪。

(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教師若因體罰學生造成其身體、健康或其他利益受損,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教師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學生所支出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以及因身心受創所應獲得的精神慰撫金等。賠償金額的認定,須視個案情形,由法院依具體損害狀況進行判決。

(四)公立學校有國賠責任

公立學校教師屬於公務員的身分,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執行職務侵害學生權利時,由國家負最終賠償責任。學生若因公立學校教師的體罰行為受有損害,得向學校提出國賠請求,學校支付賠償後,再向有體罰行為的教師求償;私立學校教師則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僅須依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體罰那老師要怎麼管教?教師管教權看這邊!

(一)教師管教權範圍

教育部今年邀集教育團體等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2次會議」,並於會中說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草案的修正重點,修訂第24條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主要目的是維護教師的管教權。

如果學生有以下行為,教師可採取必要措施制止,但必須有其合理性,標準比照正當自我防衛的標準:

  • 攻擊教師或他人
  • 毀損公物
  • 自殺、自傷
  • 攜帶違禁品,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危險

只要教師的行為是正當且必要的管教行為,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即可不予處罰,不影響其考績。

(二)罰站就是「站立反省」?那罰站還算體罰嗎?

今年修法教育部也給了罰站一個標準,在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 ,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可以要求學生「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天「站立反省」時數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否則就算是體罰。

體罰對學生身心發展的影響

諸多研究顯示,體罰對學生的影響深遠,不僅影響身心健康,更可能衍生校園霸凌等嚴重問題。受到體罰的學生容易出現焦慮、憂鬱、自卑等心理問題,人際關係和學習表現也會受到負面影響。長期遭受體罰的學生,可能會模仿暴力行為,侵犯他人的學習權和人格發展權。

根據台灣教育部的調查,近年來校園霸凌事件有增加的趨勢,其中不乏因體罰引發的肢體、言語或網路霸凌。這些霸凌行為不僅傷害受害者的身心,也嚴重影響校園氛圍和學習環境。為保障學生的基本權益,教育基本法明文規定,學生享有學習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不應遭受任何形式的體罰或霸凌。

體罰類型對學生身心發展的影響
肢體體罰(毆打、掌摑等)身體受傷、心理創傷、自卑、恐懼權威
語言體罰(辱罵、嘲諷等)自尊心受損、人際關係疏離、學習意願降低
隔離體罰(罰站、禁閉等)孤獨無助、情緒低落、難以專注學習
勞動體罰(過量抄寫、體能訓練等)身心疲憊、厭學情緒、逃避學校

教師應以同理心與愛心引導學生,建立互信關係,才能有效預防和處理校園霸凌問題。透過正向管教方式,如制定合理的班規、運用多元教學策略、適時給予鼓勵等,可以引導學生建立正確價值觀,學會尊重他人的學習權和人格發展權。營造友善、包容的校園文化,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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