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6-04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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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事件中,時常發生早早就老死不相往來的父母突然有一天出現了,並且請求子女依照民法規定扶養他,子女此時可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1向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然而在成年滿18歲以前,因為此時未成年子女對父母還沒有扶養義務,可不可以先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預防未來早就不見的爸媽有天又出現要子女扶養他呢?
社會事件中,時常發生早早就老死不相往來的父母突然有一天出現了,並且請求子女依照民法規定扶養他,子女此時可以依照民法第1118條-1向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然而在成年滿18歲以前,因為此時未成年子女對父母還沒有扶養義務,可不可以先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預防未來早就不見的爸媽有天又出現要子女扶養他呢?
依照本條第1項,有兩種情形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第1款是對負扶養義務、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虐待侮辱等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第2款是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舉例來說,若小明的爸爸從小就虐待小明、或者在三歲時早就跑得不見人影,那麼小明對爸爸就不需要負擔扶養義務(免除)或者不需要負擔那麼多(減輕)。
有一天小明上國中後學到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民法知識,想說爸爸早就不可能回來了,不如先提起訴訟以防爸爸之後又叫我養他,可以嗎?依照民法第1118條-1,必須是「負扶養義務者」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然而未成年的小明對爸爸還沒有一扶養義務(未成年人是被扶養的,不是要去扶養別人的),故依照法條文義解釋,小明不能在未成年時就提起該訴訟;況且在未成年之前,爸爸仍有可能浪子回頭回來養小孩(雖然機會不大)。
若小明的爸媽是和平離婚,離婚協議書上寫著媽媽全權照顧小明,爸爸不用負擔扶養費,結果還沒成年的小明又跑去跟爸爸要扶養費用,爸爸覺得「早就跟你媽講好是你媽養你的」,所以拒絕給小明扶養費。是否會符合民法第1118條-1第1項第2款的「『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呢?目前實務上還找不到相關的判決,但根據我們的內部討論,有可能符合這一款,所以小明成年後若到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就可能可以不對爸爸負擔扶養義務。為什麼呢?因為就算爸媽離婚協議書裡是由媽媽負責照顧小明,但爸爸對未成年小明還是有一個扶養義務,並不會因會協議書裡這樣寫就不用養小明,只是說爸爸若在小明身上有扶養支出,可以依照協議書再去跟媽媽要錢而已,故如果爸爸因為前述理由而拒絕養小明,法院若認為並非是「正當理由」的話,還是有成立第2款的空間的,成年後的小明就可以免除或減輕對爸爸的扶 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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