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6-04-07發佈2026-04-07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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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具有「排他性」的特質,意思是只有專利權人才能合法使用這項技術。當有人未經許可擅自製造、銷售或進口受保護的產品時,就可能構成專利侵權行為。此時,專利權人有權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本文將由資深律師為您詳細解析侵權認定的標準、法律責任的範圍,以及求償金額的計算方式。
專利侵權究竟是什麼?這是許多企業主和創新者經常提出的問題。簡單來說,當有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擅自使用、製造或販賣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或產品時,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專利侵權涉及複雜的權利界定與責任認定。理解這些基本概念,是保護自身權益或避免誤觸法律紅線的第一步。
接下來我們將從專利權的本質出發,逐步說明侵權成立的要件與類型,讓您對專利侵權有完整而清晰的認識。
根據台灣專利法的規定,目前我國保護三種類型的專利,分別是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每種專利都有其特定的保護對象與期限。
發明專利保護具有技術性的創新方法或產品,保護期限為20年。新型專利則針對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改良,保護期限為10年。 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物品的外觀設計,包括形狀、花紋、色彩等視覺特徵,保護期限同樣為15年。
專利權最核心的特性就是「排他性」,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排他權。這種權利讓專利權人可以阻止他人未經授權而實施其專利技術。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排他權並不等於實施權。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的是排除他人的權利,而非保證自己一定能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舉例來說,假設您擁有一項改良型手機充電技術的專利,但這項技術可能涉及他人既有的基礎專利。在這種情況下,您雖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您的改良技術,但您自己實施時仍需取得基礎專利權人的授權。
這就像您擁有一把可以鎖住特定區域的鑰匙,但要進入該區域,可能還需要通過其他人控制的大門。排他權讓您能控制誰可以進入您的專屬領域,卻不保證您能自由使用所有相關技術。
要構成專利侵權,必須同時滿足幾個關鍵要素。首先,必須存在一個有效的專利權,這是最基本的前提條件。
所謂有效專利,是指該專利已經取得專利權,且處於保護期限內,同時未被撤銷或舉發成功。如果專利已過期或被宣告無效,就不存在侵權問題。
第二個要素是實際的侵權行為發生。根據專利法規定,侵權行為包括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
這裡列出具體的侵權行為態樣:
第三個要素是未經授權。如果被指控的行為人已經取得專利權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或屬於法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就不構成侵權。
此外,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必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這需要透過專利範圍的比對與解釋來判斷,是專利侵權案件中最技術性也最關鍵的環節。
最後,雖然台灣專利法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但在求償損害賠償時,仍需考量侵權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這會影響賠償金額的計算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在專利侵權的概念中,國際上通常區分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兩大類型。直接侵權是指侵權人親自實施了前述的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等行為。
例如,某廠商未經授權就製造與您的專利產品相同的商品並販售,這就是典型的直接侵權行為。侵權人直接完成了所有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要件。
間接侵權則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實施專利,但提供關鍵零組件、教唆或幫助他人侵權的行為。在許多國家的專利法中,都有明確的間接侵權或輔助侵權規定。
然而,台灣目前的法律制度有其特殊性。我國專利法並未明文規定間接侵權或輔助侵權的概念,這是與許多先進國家不同之處。
在台灣的實務運作中,如果專利權人想要追究間接侵權人的責任,必須仰賴民法上「共同侵權」的制度。根據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下表格說明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在台灣的法律處理方式:
| 侵權類型 | 行為特徵 | 法律依據 | 舉證難度 |
|---|---|---|---|
| 直接侵權 | 親自實施製造、販賣、使用或進 口專利物品 | 專利法明確規定 | 相對較低 |
| 間接侵權 | 提供關鍵零組件、教唆或幫助他人侵權 | 須透過民法共同侵權主張 | 相對較高 |
| 共同侵權 | 多人共同參與侵權行為或意思聯絡 | 民法第185條規定 | 需證明共同關係 |
實務上,專利權人若要主張間接侵權人的責任,需要證明該間接侵權人與直接侵權人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關係。這可能包括證明雙方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或客觀上共同導致侵權結果。
舉例來說,如果某零組件供應商明知其產品專門用於侵權產品的製造,且無其他合法用途,而仍持續供貨給製造商,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
這種法律架構雖然提供了追究間接侵權的途徑,但相較於明文規定間接侵權的國家,專利權人在舉證上需要投入更多心力,訴訟成本也相對較高。
理解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差異,有助於專利權人制定更完整的維權策略,也能讓潛在的侵權人認識到法律責任的多重層面,從而更謹慎地評估商業行為的合法性。
專利侵權的成立而需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構成要件。依據專利法第96條及第97條規定,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侵害他人專利會有刑事責任,但專利法修正後已將之除罪化。
現行專利法針對侵害他人專利的法律責任,僅有民事責任。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請求損害賠償。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要 成功主張專利侵權,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核心法律要件。這些要件缺一不可,構成完整的侵權認定基礎。
專利有效性是侵權訴訟的首要前提。專利必須是經過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且目前仍在有效期間內的專利。沒有有效的專利權,就無法主張侵權。
專利的有效期間因類型而異。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20年,新型專利為10年,設計專利則為15年。超過保護期限的專利,即使被他人使用也不構成侵權。
更重要的是,專利有效性可能因為多種原因被挑戰。專利可能因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或產業利用性等原因被撤銷。如果專利在訴訟過程中被舉發成功,即使已提起侵權訴訟也會失去法律基礎。
因此,在提起侵權訴訟前,專利權人應先確認自己的專利是否真正有效。同時,被告方也常會以專利無效作為抗辯策略,這使得專利有效性的確認成為訴訟的關鍵議題。
| 專利類型 | 保護期限 | 起算時點 | 可能失效原因 |
|---|---|---|---|
| 發明專利 | 20年 | 申請日 | 欠缺新穎性、進步性、未繳年費 |
| 新型專利 | 10年 | 申請日 | 技術報告否定、未繳年費 |
| 設計專利 | 15年 | 申請日 | 欠缺創作性、未繳年費 |
確認專利有效後,接下來要判斷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這些行為態樣涵蓋了產品從生產到流通的各個環節。
製造行為是最常見的侵權態樣之一。製造不僅指完整生產出專利產品,即使只完成關鍵步驟或核心部件,也可能構成製造 侵權。
例如,某項發明專利包含五個技術特徵。即使製造者只完成其中的主要部分,仍可能被認定為製造行為。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實現了專利的技術方案。
委託他人製造也可能涉及侵權責任。委託方與受託方可能同時被視為侵權行為人,需要負擔連帶民事責任。
販賣行為的範圍相當廣泛。為販賣之要約包括在網路平台刊登商品資訊、展示樣品等行為。即使尚未完成交易,只要有販賣意圖就可能構成侵權。
實際販賣是指將專利產品交付給他人並收取對價。無論是批發、零售或網路銷售,都屬於販賣行為。販賣者即使不是製造者,仍需負擔侵權責任。
使用行為則是指將專利產品或方法投入實際運用。企業將專利製程用於生產線,或將專利裝置用於營業場所,都可能構成使用侵權。
此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也是重要的侵權態樣。即使在國外合法製造,進口到台灣仍可能侵害台灣的專利權。海關可依專利權人申請實施邊境保護措施。
專利侵權的第三個要件是侵權人必須有故意或過失。不過,台灣專利法採取過失推定原則,這對專利權人相當有利。
根據這項原則,專利權人無須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證明對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就推定其有過失。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由被告自行證明沒有過失。
實務上,被告很難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因為專利是公開的資訊,任何人都可以透過專利資料庫查詢。企業在開發產品時,理應進行專利檢索,確認不會侵害他人權利。
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在損害賠償金額上有重大差異。如果專利權人能證明侵權人是故意侵權,法院可以酌定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這項規定具有嚇阻效果,讓故意侵權者付出更高代價。
判斷是否為故意侵權,常見的證據包括警告函的送達。如果專利權人曾寄發警告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但對方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故意侵權。警告函的內容應明確指出專利號碼、侵權產品及侵權事實。
另一種故意侵權的情況是員工離職後洩露前雇主的專利技術。如果能證明侵權人明知該技術受專利保護仍予以使用,也屬於故意侵權,可能面臨三倍的損害賠償。
綜合以上三個要件,專利侵權的認定需要完整的法律分析。專利權人在提起訴訟前,應確認自己的專利有效、對方確實實施了侵權行為,並掌握足夠證據證明對方的主觀過失或故意。這樣才能在訴訟中取得有利地位,成功主張民事責任並獲得合理賠償。
判斷產品或技術是否侵害他人專利權,需要透過專業的比對程序與嚴謹的法律標準。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會運用明確的技術分析方法來認定侵權事實。這些方法不僅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台灣專利法實務上主要採用兩階段的侵權判斷流程。首先進行文義比對,檢視被控侵權物是否完全符合專利範圍的文字描述。若未構成文義侵權,仍需進一步以均等論進行判斷,避免他人以微小變更規避專利保護。
文義侵權是專利侵權認定的第一步驟,也是最直接的判斷方式。法院會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的請求項進行逐一比對。這個過程需要精確解讀專利文件的技術內容,確保比對結果的客觀性。
進行文義比對時,專利權人必須先選定特定的請求項作為主張基礎。被控侵權物必須包含該請求項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徵,才會構成侵權。即使只缺少一項技術要件,在文義侵權的認定上就不會成立。
全要件原則是文義侵權判斷的核心標準。根據這項原則,被控侵權人的物品或方法,必須包含申請專利範圍中特定請求項的每一項構成要件,才會構成侵權。這個原則確保專利保護範圍不會被任意擴張。
舉例來說,若某專利請求項包含A、B、C三項技術特徵,被控侵權產品必須同時具備這三項特徵。如果該產品只有A和B,或是有A、B、D,都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因此不構成文義侵權。
法院在適用全要件原則時,會特別注意以下重點:
正確解釋請求項的含義,是進行侵權比對的前提。請求項是專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它界定了專利的保護範圍。解釋請求項時不能只看文字表面,還需參考說明書、圖式等其他專利文件。
實務上,法院會採用以下原則來解釋請求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