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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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6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專利侵權怎麼認定?求償金額怎麼算?資深律師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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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具有「排他性」的特質,意思是只有專利權人才能合法使用這項技術。當有人未經許可擅自製造、銷售或進口受保護的產品時,就可能構成專利侵權行為。此時,專利權人有權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本文將由資深律師為您詳細解析侵權認定的標準、法律責任的範圍,以及求償金額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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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侵權?基本概念與法律定義

專利侵權究竟是什麼?這是許多企業主和創新者經常提出的問題。簡單來說,當有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擅自使用、製造或販賣受專利保護的技術或產品時,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專利侵權涉及複雜的權利界定與責任認定。理解這些基本概念,是保護自身權益或避免誤觸法律紅線的第一步。

接下來我們將從專利權的本質出發,逐步說明侵權成立的要件與類型,讓您對專利侵權有完整而清晰的認識。

(一)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與種類

根據台灣專利法的規定,目前我國保護三種類型的專利,分別是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每種專利都有其特定的保護對象與期限。

發明專利保護具有技術性的創新方法或產品,保護期限為20年。新型專利則針對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改良,保護期限為10年。 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物品的外觀設計,包括形狀、花紋、色彩等視覺特徵,保護期限同樣為15年。

專利權最核心的特性就是「排他性」,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排他權。這種權利讓專利權人可以阻止他人未經授權而實施其專利技術。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排他權並不等於實施權。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的是排除他人的權利,而非保證自己一定能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舉例來說,假設您擁有一項改良型手機充電技術的專利,但這項技術可能涉及他人既有的基礎專利。在這種情況下,您雖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您的改良技術,但您自己實施時仍需取得基礎專利權人的授權。

這就像您擁有一把可以鎖住特定區域的鑰匙,但要進入該區域,可能還需要通過其他人控制的大門。排他權讓您能控制誰可以進入您的專屬領域,卻不保證您能自由使用所有相關技術。

(二)構成侵權的基本要素

要構成專利侵權,必須同時滿足幾個關鍵要素。首先,必須存在一個有效的專利權,這是最基本的前提條件。

所謂有效專利,是指該專利已經取得專利權,且處於保護期限內,同時未被撤銷或舉發成功。如果專利已過期或被宣告無效,就不存在侵權問題。

第二個要素是實際的侵權行為發生。根據專利法規定,侵權行為包括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

這裡列出具體的侵權行為態樣:

  • 製造行為:生產與專利技術相同或近似的產品
  • 販賣行為:銷售侵權產品給消費者或其他商業客戶
  • 為販賣之要約:展示、廣告或提供侵權產品的銷售意願
  • 使用行為:將專利方法或產品用於商業或個人目的
  • 進口行為:從國外引進侵權產品到台灣境內

第三個要素是未經授權。如果被指控的行為人已經取得專利權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或屬於法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就不構成侵權。

此外,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必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這需要透過專利範圍的比對與解釋來判斷,是專利侵權案件中最技術性也最關鍵的環節。

最後,雖然台灣專利法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但在求償損害賠償時,仍需考量侵權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這會影響賠償金額的計算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三)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區別

在專利侵權的概念中,國際上通常區分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兩大類型。直接侵權是指侵權人親自實施了前述的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等行為。

例如,某廠商未經授權就製造與您的專利產品相同的商品並販售,這就是典型的直接侵權行為。侵權人直接完成了所有侵害專利權的行為要件。

間接侵權則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實施專利,但提供關鍵零組件、教唆或幫助他人侵權的行為。在許多國家的專利法中,都有明確的間接侵權或輔助侵權規定。

然而,台灣目前的法律制度有其特殊性。我國專利法並未明文規定間接侵權或輔助侵權的概念,這是與許多先進國家不同之處。

在台灣的實務運作中,如果專利權人想要追究間接侵權人的責任,必須仰賴民法上「共同侵權」的制度。根據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下表格說明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在台灣的法律處理方式:

侵權類型行為特徵法律依據舉證難度
直接侵權親自實施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專利物品專利法明確規定相對較低
間接侵權提供關鍵零組件、教唆或幫助他人侵權須透過民法共同侵權主張相對較高
共同侵權多人共同參與侵權行為或意思聯絡民法第185條規定需證明共同關係

實務上,專利權人若要主張間接侵權人的責任,需要證明該間接侵權人與直接侵權人之間存在共同侵權的關係。這可能包括證明雙方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或客觀上共同導致侵權結果。

舉例來說,如果某零組件供應商明知其產品專門用於侵權產品的製造,且無其他合法用途,而仍持續供貨給製造商,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侵權人。

這種法律架構雖然提供了追究間接侵權的途徑,但相較於明文規定間接侵權的國家,專利權人在舉證上需要投入更多心力,訴訟成本也相對較高。

理解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差異,有助於專利權人制定更完整的維權策略,也能讓潛在的侵權人認識到法律責任的多重層面,從而更謹慎地評估商業行為的合法性。

專利侵權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成立而需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構成要件。依據專利法第96條及第97條規定,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侵害他人專利會有刑事責任,但專利法修正後已將之除罪化。

現行專利法針對侵害他人專利的法律責任,僅有民事責任。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請求損害賠償。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要成功主張專利侵權,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核心法律要件。這些要件缺一不可,構成完整的侵權認定基礎。

(一)專利權的有效存在

專利有效性是侵權訴訟的首要前提。專利必須是經過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且目前仍在有效期間內的專利。沒有有效的專利權,就無法主張侵權。

專利的有效期間因類型而異。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20年,新型專利為10年,設計專利則為15年。超過保護期限的專利,即使被他人使用也不構成侵權。

更重要的是,專利有效性可能因為多種原因被挑戰。專利可能因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或產業利用性等原因被撤銷。如果專利在訴訟過程中被舉發成功,即使已提起侵權訴訟也會失去法律基礎。

因此,在提起侵權訴訟前,專利權人應先確認自己的專利是否真正有效。同時,被告方也常會以專利無效作為抗辯策略,這使得專利有效性的確認成為訴訟的關鍵議題。

專利類型保護期限起算時點可能失效原因
發明專利20年申請日欠缺新穎性、進步性、未繳年費
新型專利10年申請日技術報告否定、未繳年費
設計專利15年申請日欠缺創作性、未繳年費

(二)侵權行為的實施

確認專利有效後,接下來要判斷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專利法規定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這些行為態樣涵蓋了產品從生產到流通的各個環節。

1.製造行為的認定

製造行為是最常見的侵權態樣之一。製造不僅指完整生產出專利產品,即使只完成關鍵步驟或核心部件,也可能構成製造侵權。

例如,某項發明專利包含五個技術特徵。即使製造者只完成其中的主要部分,仍可能被認定為製造行為。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實現了專利的技術方案。

委託他人製造也可能涉及侵權責任。委託方與受託方可能同時被視為侵權行為人,需要負擔連帶民事責任。

2.販賣與使用行為

販賣行為的範圍相當廣泛。為販賣之要約包括在網路平台刊登商品資訊、展示樣品等行為。即使尚未完成交易,只要有販賣意圖就可能構成侵權。

實際販賣是指將專利產品交付給他人並收取對價。無論是批發、零售或網路銷售,都屬於販賣行為。販賣者即使不是製造者,仍需負擔侵權責任。

使用行為則是指將專利產品或方法投入實際運用。企業將專利製程用於生產線,或將專利裝置用於營業場所,都可能構成使用侵權。

此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也是重要的侵權態樣。即使在國外合法製造,進口到台灣仍可能侵害台灣的專利權。海關可依專利權人申請實施邊境保護措施。

  • 製造:生產專利產品或執行專利方法的完整或關鍵步驟
  • 販賣之要約:展示、廣告或以任何方式表達販賣意願
  • 販賣:將專利產品交付他人並收取對價
  • 使用:將專利產品或方法實際應用於商業或個人用途
  • 進口:將專利產品從國外運入台灣境內

(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專利侵權的第三個要件是侵權人必須有故意或過失。不過,台灣專利法採取過失推定原則,這對專利權人相當有利。

根據這項原則,專利權人無須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證明對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就推定其有過失。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身上,由被告自行證明沒有過失。

實務上,被告很難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因為專利是公開的資訊,任何人都可以透過專利資料庫查詢。企業在開發產品時,理應進行專利檢索,確認不會侵害他人權利。

故意侵權與過失侵權在損害賠償金額上有重大差異。如果專利權人能證明侵權人是故意侵權,法院可以酌定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這項規定具有嚇阻效果,讓故意侵權者付出更高代價。

判斷是否為故意侵權,常見的證據包括警告函的送達。如果專利權人曾寄發警告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但對方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故意侵權。警告函的內容應明確指出專利號碼、侵權產品及侵權事實。

另一種故意侵權的情況是員工離職後洩露前雇主的專利技術。如果能證明侵權人明知該技術受專利保護仍予以使用,也屬於故意侵權,可能面臨三倍的損害賠償。

綜合以上三個要件,專利侵權的認定需要完整的法律分析。專利權人在提起訴訟前,應確認自己的專利有效、對方確實實施了侵權行為,並掌握足夠證據證明對方的主觀過失或故意。這樣才能在訴訟中取得有利地位,成功主張民事責任並獲得合理賠償。

專利侵權認定的具體標準與方法

判斷產品或技術是否侵害他人專利權,需要透過專業的比對程序與嚴謹的法律標準。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會運用明確的技術分析方法來認定侵權事實。這些方法不僅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台灣專利法實務上主要採用兩階段的侵權判斷流程。首先進行文義比對,檢視被控侵權物是否完全符合專利範圍的文字描述。若未構成文義侵權,仍需進一步以均等論進行判斷,避免他人以微小變更規避專利保護。

(一)文義侵權的比對方式

文義侵權是專利侵權認定的第一步驟,也是最直接的判斷方式。法院會將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的請求項進行逐一比對。這個過程需要精確解讀專利文件的技術內容,確保比對結果的客觀性。

進行文義比對時,專利權人必須先選定特定的請求項作為主張基礎。被控侵權物必須包含該請求項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徵,才會構成侵權。即使只缺少一項技術要件,在文義侵權的認定上就不會成立。

1.全要件原則的適用

全要件原則是文義侵權判斷的核心標準。根據這項原則,被控侵權人的物品或方法,必須包含申請專利範圍中特定請求項的每一項構成要件,才會構成侵權。這個原則確保專利保護範圍不會被任意擴張。

舉例來說,若某專利請求項包含A、B、C三項技術特徵,被控侵權產品必須同時具備這三項特徵。如果該產品只有A和B,或是有A、B、D,都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因此不構成文義侵權。

法院在適用全要件原則時,會特別注意以下重點:

  • 被控侵權物必須包含請求項的所有技術特徵
  • 技術特徵的比對以請求項的文字記載為準
  • 不能僅憑產品外觀或功能相似就認定侵權
  • 每個技術特徵都必須在被控物中找到對應元件

2.請求項解釋的原則

正確解釋請求項的含義,是進行侵權比對的前提。請求項是專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它界定了專利的保護範圍。解釋請求項時不能只看文字表面,還需參考說明書、圖式等其他專利文件。

實務上,法院會採用以下原則來解釋請求項:

  • 以請求項的文字記載為主要依據
  • 參考說明書的技術內容來理解專業術語
  • 運用圖式來釐清技術特徵的具體結構
  • 考量專利申請歷史檔案中的相關陳述
  • 參考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

解釋請求項時,應避免過度限縮或擴張其範圍。既不能將說明書中的特定實施例限制加入請求項,也不能忽視請求項中明確記載的技術限制。這個平衡點的拿捏,往往是專利訴訟的關鍵所在。

(二)均等論侵權的判斷標準

當被控侵權物未構成文義侵權時,法院仍會進一步審查是否構成均等侵權。均等論的目的,是防止他人以些微變更來規避專利保護,確保專利權人能獲得實質保障。這個理論彌補了文義解釋的不足之處。

均等論的適用有其限制,並非所有技術差異都能主張均等。法院會審慎評估技術特徵的替換是否屬於顯而易見,以及是否實質改變了發明的技術貢獻。這個判斷過程需要深入的技術分析。

1.三要件測試法

均等論的判斷採用「三要件測試法」,也稱為功能-方法-結果測試。這個方法源自美國專利法實務,在台灣也被廣泛採用。三要件分別是功能(function)、方法(way)、結果(result)。

具體的判斷標準如下:

測試要件判斷重點比對內容
功能技術特徵的作用被控物的對應元件是否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
方法達成功能的手段實現該功能的技術手段是否實質相同
結果產生的技術效果最終獲得的技術效果是否實質相同

只有當三個要件都符合「實質相同」的標準時,才會構成均等侵權。如果其中任何一項存在實質差異,就不適用均等論。這個嚴謹的標準,避免專利保護範圍被過度擴張。

2.實質相同的認定

判斷技術特徵是否「實質相同」,是均等論適用的核心問題。所謂實質相同,是指對於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兩個技術特徵基本上可互換使用,且不會產生顯著差異。

實務上認定實質相同時,會考量以下因素:

  • 技術特徵的替換是否為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
  • 替換是否需要額外的創造性思維
  • 替換後是否產生非預期的技術效果
  • 被控侵權物的開發時點與專利公告時間的關係
  • 技術演進的程度與產業慣例

例如,若專利請求項記載使用「螺絲」固定,被控產品使用「螺栓」固定,兩者在功能、方法、結果上都實質相同,且替換屬於通常知識,就可能構成均等侵權。但若改用「膠合」方式,則可能因方法差異過大而不構成侵權。

(三)專利範圍解釋的重要原則

正確解釋專利範圍是侵權認定的基礎工作。無論是進行文義比對或均等論判斷,都必須先確定專利的保護範圍究竟為何。解釋時應遵循一致性原則,避免因不同解釋而產生爭議。

專利範圍的解釋應以請求項為中心,但不能脫離整體專利文件的脈絡。說明書和圖式雖然不能用來擴張或限縮請求項,卻是理解技術內容的重要參考。這個平衡的掌握,需要專業的法律與技術知識。

實務上解釋專利範圍時,應注意以下重要原則:

  • 整體觀察原則:不能將請求項中的單一技術特徵抽離,必須從整體技術方案來理解
  • 客觀解釋原則:以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的觀點為準,不以發明人或特定人的主觀認知為依據
  • 折衷解釋原則:避免過度限縮保護範圍,也不能不當擴張至請求項未記載的內容
  • 公平原則:在保護專利權人與維護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 明確性原則:解釋結果應清楚明確,讓公眾能預見專利的保護範圍

透過這些原則的適用,可以確保專利侵權認定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這不僅保障專利權人的權益,也讓市場參與者能明確了解技術自由實施的空間,促進產業的健康發展。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當專利權人決定提起侵權訴訟時,必須先了解自己需要證明哪些事項才能獲得勝訴。在專利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擔不同的證明義務,這些責任的履行狀況直接影響案件的最終結果。

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如果任何一方無法完成其應負擔的舉證責任,可能導致訴訟上的不利後果。因此,充分理解證據規則並妥善準備相關資料,是專利訴訟成功的關鍵要素。

(一)原告需要證明的核心事項

專利權人作為原告,首先必須證明自己擁有有效的專利權。這包括提出專利證書、專利公報等官方文件,確認專利仍在保護期間內且未被撤銷或無效。若專利有繳納年費的要求,也需證明已依法繳納。

其次,原告需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這要求提供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具體證據,證明被告有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等行為。證據蒐集的方式包括購買侵權樣品、取得銷售單據、搜集型錄或行銷資料、拍攝產品照片等。

在購買侵權樣品時,建議至少購買兩件或以上。其中一件樣品應原封不動保持原有狀態,作為訴訟中的原始證據;另一件樣品則用於拆解、分析,製作專利比對分析報告。這種做法能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可信度。

此外,原告還需證明被控產品確實落入專利保護範圍。這通常需要製作詳細的專利比對分析報告,逐一比對專利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與被控產品的技術內容。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侵害與否」屬於法院的價值判斷職權,因此不建議稱為「侵害鑑定報告」,而應稱為「專利比對分析報告」較為妥適。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反駁證據

被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並非處於完全被動的地位。當原告完成初步舉證後,被告可以提出多種抗辯,並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最常見的抗辯包括專利無效抗辯與不侵權抗辯。

若被告主張專利無效,需要提出足以質疑專利有效性的證據。這可能包括先前技術文獻、公開使用的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的資料。被告也可以主張自己的產品並未落入專利範圍,此時需提供技術說明或專家意見,說明兩者的技術差異。

除此之外,被告還可能主張先使用權、權利耗盡等抗辯事由。每種抗辯都需要相應的證據支持,例如先使用權需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實施該技術。

(三)專業鑑定在訴訟中的角色

由於專利案件涉及高度專業的技術判斷,法院常需借助技術鑑定來釐清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囑託專業機構或專家進行鑑定,協助法院理解複雜的技術問題。

鑑定報告的內容通常包括技術特徵的比對分析、均等論的適用評估等。然而,鑑定結果僅供法院參考,並不直接約束法院的最終判斷。法院仍會根據全案證據與法律適用,做出獨立的認定。

在實務上,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委託專家製作專利鑑定報告作為訴訟攻防的工具。這類報告雖然不具官方鑑定的地位,但如果內容專業且具說服力,仍能有效影響法院的心證。

申請鑑定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且鑑定程序可能延長訴訟時間。因此,當事人應審慎評估是否確有鑑定必要,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成本支出。

(四)確保證據效力的保全措施

在某些情況下,證據可能面臨滅失或難以取得的風險。此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在正式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先行固定重要證據。

證據保全的對象可能包括被控侵權產品的實物、製造設備、帳冊資料等。法院接受聲請後,會派員會同當事人前往現場進行勘驗、拍照或封存證物。這項程序能有效防止被告在得知訴訟後銷毀證據。

除了向法院聲請外,當事人也可以委請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認證。例如,在購買侵權產品時,可請公證人到場見證購買過程、產品來源與產品狀態。公證文書具有較高的證據力,能強化證據的可信度。

特別是在網路購物日益普遍的今日,許多侵權產品透過電商平台販售。當事人可以透過公證程序,完整記錄網路下單、付款、收貨的全過程,以及賣家的帳號資訊與產品說明頁面,確保電子證據的完整性與證明力。

專利侵權求償金額的三種計算方式

在確認侵權成立後,接下來面臨的實務問題就是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根據台灣專利法第96條及第97條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選擇三種不同的方式來計算求償金額。

這三種計算方式各有其適用情境與舉證難度。專利權人可以依據自身的證據能力、市場狀況以及個案情形,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侵權行為屬於故意侵權,法院可以依被害人的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最高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這就是所謂的賠償倍數機制。

(一)依專利權人所受損害計算

第一種計算方式是以專利權人實際遭受的損害為基礎。這個方法最直觀,但舉證責任相對較重。專利權人必須證明自己因為侵權行為而承受了多少實質損失。

在實務上,這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最常見於專利權人本身也有生產銷售相關產品的情況。透過比對侵權前後的銷售變化,可以推估出實際損害。

1.銷售減少的損害計算

銷售減少的損害是指專利權人因為侵權產品的競爭,導致自身產品銷售量下降所造成的損失。計算時需要證明原本可能的銷售數量。

舉例來說,如果專利權人能證明在侵權行為發生前,每月銷售1,000件產品,而侵權期間降至700件。那麼每月減少的300件銷售量,就可能被認定為損害數量。

但法院也會考量市場上是否還有其他競爭者,以及銷售減少是否完全由侵權行為造成。如果市場上有多家競爭廠商,就需要進一步分析侵權產品的市占率影響。

2.單位利潤的認定方法

確定銷售減少的數量後,還需要計算每件產品的利潤。單位利潤的認定會直接影響最終的求償金額。

計算單位利潤時,通常採用變動成本法。也就是從產品售價中扣除直接相關的變動成本,如原物料、製造費用等。

固定成本如廠房折舊、管理費用等,通常不會在此階段扣除。因為即使沒有侵權行為,這些固定成本仍然會發生,不應列入損害計算的扣除項目。

3.市場價格的評估標準

在某些情況下,專利權人可能無法精確證明實際的銷售減少數量。此時可以退而求其次,以市場價格作為計算基礎。

市場價格的評估會參考同類型產品在市場上的平均交易價格。如果專利權人能證明侵權人銷售了500件產品,市場價格為每件2,000元,就可以此為基礎計算損害。

這種方式的舉證相對簡單,但可能無法完全反映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因此在實務上,常作為其他計算方式的補充或替代方案。

(二)依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

第二種計算方式是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為準。這個方法的優點是可以避免專利權人舉證自身損害的困難,轉而要求侵權人說明其獲利情況。

這種計算方式特別適用於專利權人本身沒有生產銷售,或者市場規模遠小於侵權人的情況。透過計算侵權人的不當得利,可以更完整地實現賠償目的。

1.侵權產品營業收入的認定

首先需要確定侵權人因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得的總收入。這包括所有與侵權產品直接相關的營業額。

專利權人需要舉證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與單價。實務上可以透過侵權人的財務報表、出貨單據、發票等資料來證明。

如果侵權產品只是整體產品的一部分,則需要合理拆分計算。例如侵權專利只涉及某個零組件,就不能將整機的營業收入全部列入計算。

2.必要成本的合理扣除

在計算侵權人所得利益時,可以扣除為生產侵權產品所支出的必要成本。但這裡的「必要成本」有嚴格的認定標準。

通常可以扣除的成本包括:原物料成本、直接人工、製造費用等變動成本。這些是生產侵權產品不可避免的直接支出。

但以下成本不能扣除:研發費用、行銷廣告費用、管理費用等。因為這些支出並非因生產侵權產品而額外產生,不應從侵權所得中扣除。

3.舉證責任的轉換

採用這種計算方式時,舉證責任會發生重要的轉換。專利權人只需要舉證侵權人的營業收入,關於成本的部分則由侵權人負責舉證。

這種舉證責任的轉換對專利權人相當有利。因為侵權人內部的成本資料,專利權人通常難以取得完整證據。

如果侵權人無法充分舉證其成本支出,法院可能會以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如60%至80%)直接推定為其所得利益。這對侵權人形成相當大的舉證壓力。

(三)依授權金倍數計算

第三種計算方式是以合理的授權金為基礎,再乘以一定倍數。這是實務上最常被採用的方式,因為舉證相對容易,計算也較為明確。

這個方法的邏輯是:如果侵權人當初有合法取得授權,應該支付多少授權金?以此作為損害賠償的基準,再考量侵權情節加以調整。

1.合理權利金的計算基準

合理授權金的認定是這個方式的核心。法院會參考多種因素來評估合理的授權金額。

如果專利權人過去曾經授權他人使用該專利,既有的授權金額就是最直接的參考依據。即使授權條件不完全相同,也可以作為調整的基礎。

如果沒有實際授權紀錄,法院會參考同產業類似專利的授權行情。例如在電子產業,某類型專利的授權金通常佔產品售價的2%至5%,就可以此為參考。

2.倍數適用的考量因素

確定合理授權金後,法院會再乘以一定的賠償倍數。實務上,倍數通常在1倍到3倍之間,視侵權情節而定。

如果只是過失侵權,通常採用1倍,也就是以合理授權金作為賠償額。但如果是故意侵權,法院可能酌定2倍甚至3倍的賠償。

決定倍數時,法院會考量以下因素:侵權的主觀惡性(是否明知而故意)、侵權期間長短、市場影響程度、侵權人的獲利規模等。如果侵權人在接獲警告後仍持續侵權,或者侵權規模龐大造成嚴重市場混亂,都可能導致較高的倍數。

這三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各有優缺點,專利權人可以在訴訟中同時主張,由法院擇一有利的方式判決。選擇適當的計算方式並準備充分的證據,是爭取合理求償金額的關鍵。

專利侵權訴訟的完整流程說明

面對專利侵權爭議,掌握訴訟流程的全貌是勝訴的關鍵因素。專利訴訟不僅程序複雜,更需要充分的證據準備與法律策略。本節將帶您了解從提告前的評估到判決執行的完整過程,讓您在面對專利糾紛時能夠更有信心地應對。

(一)提起訴訟前的評估與準備

在正式提起專利訴訟之前,專利權人必須進行完整的準備工作。這個階段的充分準備,往往決定了後續訴訟的成敗。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被控侵權人提出有效性抗辯的比率平均達63.57%,而法院判決抗辯成立的比率更高達44.9%至66.4%。

這些數據告訴我們一個重要訊息:事前的專利有效性評估極為關鍵。您需要先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是否穩固,能否經得起被告的挑戰。特別是新型專利,建議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技術報告,以評估專利的穩定性。

證據蒐集是另一項重要工作。您應該採取以下具體行動:

  • 購買侵權產品樣品:保留購買憑證與發票,建立清楚的證據鏈
  • 取得交易文件:包括型錄、網站截圖、廣告文宣等資料
  • 製作專利比對分析報告:逐一比對專利請求項與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
  • 確認侵權人身分:若為法人,應併列公司負責人為被告

許多專利權人會選擇先寄發警告信函給疑似侵權人。這不僅是禮貌性的通知,更可以作為日後證明對方具有侵權故意的重要證據。警告信應清楚說明專利內容、侵權事實,並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

(二)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當準備工作完成後,就可以進入正式的民事訴訟程序。專利訴訟的審理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責處理,確保案件能獲得專業的審查。整個訴訟流程涉及多個階段,每個環節都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

1.起訴狀的撰寫重點

起訴狀是啟動訴訟流程的第一份正式文件。一份完整的起訴狀必須包含以下要素,才能讓法院清楚了解您的訴求。

當事人資料是起訴狀的基本要件。您需要詳細記載原告(專利權人)與被告(侵權人)的完整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如果被告是公司,除了公司本身,通常還需要將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

訴訟標的與聲明部分,要明確寫出您的請求事項。這可能包括:

  • 請求被告停止製造、販賣侵權產品
  • 請求銷毀現有的侵權產品與製造設備
  • 請求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及利息
  • 請求刊登判決書以回復名譽

事實及理由部分是起訴狀的核心內容。您需要詳細說明專利權的取得過程、專利技術內容、被告的侵權行為事實、侵權比對分析,以及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附上完整的證據清單,包括專利證書、侵權產品照片、鑑定報告等,能大幅提升起訴狀的說服力。

2.審理程序的各個階段

專利訴訟的審理程序分為幾個重要階段。首先是起訴與收案階段,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會進行形式審查,確認符合程序要件後即分案給承辦法官。

接著進入言詞辯論階段。這是雙方當事人當面陳述意見的機會,法官會針對爭點進行詢問。在專利訴訟中,法院通常會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因為專利案件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技術審查官具有理工背景,能協助法官理解技術內容,並提供專業意見。

如果案情複雜,法院可能安排技術鑑定。雙方當事人可以推薦鑑定機構或專家,由法院決定委託對象。鑑定報告往往對判決結果有重大影響,因此雙方都會密切關注鑑定進行。

一審判決作成後,不服判決的一方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專利民事案件的二審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三審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僅針對法律問題進行審查。

(三)假處分與保全程序

在正式判決確定前,假處分程序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果侵權行為持續進行,可能造成專利權人難以回復的損害。此時,專利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被告暫時停止侵權行為。

聲請假處分需要提供擔保金,金額由法院依個案情況決定。您必須證明有聲請假處分的必要性,例如侵權行為正在持續,且會造成重大且難以彌補的損害。如果市場占有率正在流失,或品牌聲譽受到嚴重影響,都可以作為聲請理由。

法院在審查假處分聲請時,會考量幾個因素。首先是侵權的可能性,您需要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構成侵權。其次是急迫性,必須說明為何需要在判決前就採取保全措施。最後是利益衡量,法院會權衡雙方的利益損失。

假處分裁定一旦核准,被告就必須立即遵守。如果被告違反假處分命令,除了可能面臨罰鍰,專利權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讓假處分成為專利訴訟中非常有效的武器。

(四)判決執行與強制執行

當判決確定後,進入判決執行階段。如果被告不自動履行判決內容,專利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確保權利能夠實現。

針對禁止製造販賣的判決,執行方式包括查封侵權產品、封存製造設備,甚至銷毀侵權物品。執行人員會到被告的工廠或營業場所進行查核,確保侵權行為完全停止。如果被告繼續違反禁令,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金的執行,法院會發出支付命令給被告。如果被告仍不支付,專利權人可以聲請查封被告的財產。執行標的可能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機器設備、應收帳款等各種財產。

執行程序中可能遇到一些挑戰。例如被告可能主張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是透過移轉財產規避執行。此時,專利權人可以聲請調查被告的財產狀況,或是依法撤銷被告的財產移轉行為。委託經驗豐富的律師協助執行程序,能大幅提高執行成功率。

整個專利訴訟從提告到執行完成,通常需要數年時間。這段過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與精力。因此,在決定提起訴訟前,務必審慎評估勝訴機率、預期效益,以及是否有和解或授權的可能性。專業律師的建議在此階段特別重要,能幫助您做出最有利的決策。

被控侵權者的抗辯策略與方法

以下將詳細說明各種有效的抗辯方法,協助您在專利爭議中保護自身權益。

(一)專利無效抗辯的運用

在專利訴訟中,攻擊對方專利的有效性是最常見且最有效的防禦策略之一。如果能證明對方的專利根本無效,自然就不存在侵權問題。

根據統計,在成功的專利無效抗辯中,有80%是基於「不具進步性」這項理由。這顯示只要能找到適當的先前技術,證明系爭專利缺乏創新性,就有很高的勝訴機會。

1.提起舉發程序

當您被指控侵權時,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專利舉發程序。舉發是指請求智慧財產局撤銷對方的專利權。

舉發程序可以與民事訴訟同時進行。許多被告會在收到侵權訴訟後,立即提起舉發,藉此爭取時間並增加談判籌碼。

若民事法院認為舉發案件的結果會影響訴訟判決,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待舉發結果出爐。這種策略能為被告爭取更多準備時間。

2.無效理由的種類

提起專利無效抗辯時,您可以主張以下幾種常見的無效理由:

  • 不具新穎性:專利技術在申請前已經公開,不符合專利法對新穎性的要求
  • 不具進步性:專利技術對該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屬於顯而易見的改良,缺乏創新高度
  • 說明書揭露不充分:專利說明書未清楚完整揭露技術內容,使該領域技術人員無法據以實施
  • 申請程序瑕疵:專利申請過程中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缺失
  • 不符合專利標的:申請標的不屬於可專利的發明範圍

其中,「不具進步性」是實務上最常使用且成功率最高的理由,值得重點投入資源進行舉證。

(二)不侵權抗辯的論述

即使對方專利有效,您仍可主張自己的產品或方法並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這就是「不侵權抗辯」的核心概念。

在進行侵權抗辯時,您需要證明被控產品與專利請求項之間存在實質差異。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角度論述:

  • 技術特徵比對:逐一比對專利請求項的每個技術特徵,只要有一項特徵不符合,就不構成文義侵權。您可以指出被控產品缺少某些必要技術特徵,或採用完全不同的技術手段。
  • 均等論不適用:即使技術特徵略有差異,專利權人可能主張均等論侵權。您可以反駁說明差異並非「微不足道」,或者這些差異會產生不同的功能效果。
  • 禁反言原則:如果專利權人在申請或舉發程序中曾經放棄某些範圍,後續就不能再主張這些範圍。您可以調閱專利審查歷史檔案,尋找對方曾經限縮專利範圍的紀錄。

(三)先使用權的主張要件

如果您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就已經開始使用相關技術,可以主張先使用權作為合法抗辯。這是專利法給予善意在先使用者的保護機制。

主張先使用權需要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 時間要件:必須在專利申請日前就已經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要的準備工作。「必要準備」是指已經完成商業量產的準備階段,而非僅止於構想或初步研發。
  • 善意要件:您的使用行為必須是善意,也就是不知道他人將申請專利,且非從他人處竊取或不當取得技術資訊。如果是透過合法的獨立研發或公開資訊取得技術,通常可認定為善意。
  • 範圍限制:先使用權僅限於原有事業目的的範圍內繼續使用。您不能任意擴大生產規模或改變使用方式。這個限制是為了平衡專利權人與先使用人的利益。

實務上,先使用權的舉證責任相當重要。您需要保存完整的研發紀錄、採購文件、生產紀錄等證據,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確實已經使用相關技術。

(四)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

權利耗盡原則是專利法中重要的限制機制。簡單來說,當專利產品經專利權人同意而首次銷售後,專利權就該產品而言已經「用盡」,後續的轉售不再需要專利權人同意。

這項原則保障了產品的自由流通。舉例來說,如果您向授權經銷商購買專利產品,之後再將該產品轉賣給其他人,這個轉賣行為並不構成專利侵權。

適用條件包括:產品必須是經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合法製造並首次銷售。如果產品是仿冒品或未經授權製造,就不能主張權利耗盡。

此外,權利耗盡僅限於該特定產品。如果您購買專利產品後進行實質改造或重新製造,可能會再次涉及專利實施行為,不受權利耗盡保護。

在國際貿易中,還有「國際耗盡」與「國內耗盡」的爭議。台灣目前採取折衷立場,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適用國際耗盡原則,但仍需個案判斷。

(五)法定授權與強制授權

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法律也允許實施專利。這些例外情況主要包括法定授權和強制授權兩種機制。

法定授權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授權情況。例如,為了國防目的,政府機關可以實施他人專利而不構成侵權,但應給予適當補償。

強制授權則需要經過申請程序。當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未實施專利,或實施不充分導致國內市場需求無法滿足時,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強制授權。

此外,在國家遇到緊急危難或為了增進公益的非營利使用時,主管機關也可能核准強制授權。近年來在公共衛生領域,特別是藥品專利方面,強制授權的討論日益受到重視。

不過實務上,強制授權的門檻相當高,核准案例極為罕見。申請人需要證明已經盡力尋求與專利權人協商授權但未果,且強制授權確實有其必要性。

抗辯策略成功要素適用時機優勢與限制
專利無效抗辯找到先前技術證明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對方專利本身存在瑕疵時成功率高達44.9%-66.4%,但需投入鑑定成本
不侵權抗辯證明產品未落入專利範圍或技術特徵不同產品設計與專利有實質差異可直接避免侵權認定,但需精確技術比對
先使用權提供申請日前已使用的完整證據在專利申請前已善意使用技術可繼續使用但不得擴大範圍,舉證責任重
權利耗盡證明產品經合法首次銷售轉售或使用合法購買的專利產品適用範圍明確但僅限特定產品,不含重製

選擇適當的抗辯策略需要根據個案情況綜合評估。許多被告會同時提出多種抗辯,形成多層防護網。

建議您在收到專利侵權警告時,立即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的侵權分析。透過專業評估,可以找出最有利的侵權抗辯方向,有效保護您的商業利益與經營權利。

台灣專利侵權的常見案例分析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累積了豐富的專利案例,這些判決為企業提供了寶貴的參考依據。透過實際案例的分析,我們能更具體地理解法院如何認定專利侵權,以及如何計算賠償金額。

以下將針對不同產業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入探討。這些真實判決展現了法院在面對複雜技術問題時的思考邏輯,幫助讀者掌握專利訴訟的實務運作。

(一)電子科技產業的典型案例

電子科技產業是專利侵權爭議最頻繁的領域之一。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59號判決提供了一個極具參考價值的專利案例。

在這起晶片產品的侵權判決中,被告所產銷的晶片產品本身並不具備原告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全要件技術特徵。單就產品本體而言,被告的販賣要約以及販賣行為並不構成專利侵權。

然而,法院仔細審查了被告的產品規格書。規格書中對於該晶片的使用說明,符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全要件技術特徵且文義相符。這個關鍵發現改變了整個案件的走向。

法院據此推論,被告必然曾經至少作成符合文義讀取的侵權物測試版。這代表被告有製造、使用的行為,此部分即構成專利侵權。這個判決凸顯了一個重要原則:即使最終產品不侵權,但若使用說明書指示的使用方式構成侵權,被告仍可能因製造測試版而承擔侵權責任。

此案例也提醒企業,產品文件與說明書的內容同樣需要謹慎審查。間接侵權的概念在此類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造意或幫助他人侵權同樣可能構成法律責任。

(二)機械製造業的侵權糾紛

機械製造業的專利爭議往往涉及組合式產品的認定問題。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上易字第1號判決針對排水袋產品做出了重要的侵權判決。

被告所販賣的產品包含「本體」與「袋體」兩個部分。法院經過技術比對後發現,被告產品本身並不具備原告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全要件技術特徵。

但是,一旦使用者將袋體內填設碎石,並將本體與袋體結合為一體,即可對應表現申請專利範圍的全要件技術特徵。這種情況下是否構成侵權,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法院特別考量了被告的主觀認知。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主觀上並不知悉其所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係實施原告專利之主要核心技術內容。基於主觀要件的欠缺,法院判決被告並未侵權。

這個案例說明了兩個重要概念。第一,組合式產品的侵權認定需要考慮最終使用狀態。第二,間接侵權的成立需要主觀故意或過失,單純販賣可能被組合成侵權物的零件,若無主觀認知,不一定構成侵權。

對於機械製造業者而言,這個判決提供了重要的防禦參考。若能證明主觀上不知悉產品用途涉及他人專利,可作為有力的抗辯理由。

(三)生技醫藥領域的專利爭議

生技醫藥領域的專利案例具有高度專業性與技術複雜性。這個產業的專利爭議類型與其他產業有顯著差異。

藥物專利是最常見的爭議類型之一。新藥的化合物結構、製程方法、用途發明都可能成為專利保護的標的。學名藥廠商在開發生產時,必須特別注意是否侵害原廠的專利權。

醫療方法專利則是另一個爭議焦點。台灣專利法對於醫療方法的可專利性有特殊規定,診斷、治療及外科手術方法原則上不予專利。但若涉及醫療器材或藥物使用方法,仍可能取得專利保護。

生技產業的專利侵權認定往往需要高度專業的技術鑑定。智慧財產法院通常會委託專業機構或專家進行鑑定,協助法院理解複雜的生物技術或藥理機制。

均等論在生技領域的適用也較為複雜。由於生物技術的不可預測性,均等範圍的界定需要更謹慎的評估。微小的結構改變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生理效果,這使得侵權認定更具挑戰性。

(四)實際判賠金額的參考範圍

了解實務上的判賠金額範圍,有助於當事人評估訴訟風險與和解條件。台灣專利侵權案件的賠償金額差異極大,從數十萬元到數千萬元都有可能。

影響判賠金額的因素包括:專利的市場價值、侵權期間長短、侵權規模大小、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等。法院會綜合考量這些因素來決定適當的賠償金額。

專利侵權賠償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若侵權人是故意侵權且情節重大,法院可依專利法規定,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最高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這項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實務上較少適用,但仍是重要的嚇阻機制。

另外,即使專利權人無法具體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法院仍可依授權金倍數計算賠償。實務上通常以合理授權金的1至3倍作為計算基礎。這個計算方式為專利權人提供了最低限度的救濟保障。

企業在評估專利侵權風險時,應該參考同產業的專利案例與賠償行情。適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進行訴訟成本效益分析,才能做出最有利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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