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5-03-10更新2020-03-02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這陣子新冠肺炎沸沸揚揚,從武漢台商在高雄金芭黎舞廳溜搭,到政府派機接回部分滯留在武漢的台灣人民,大家最關注的就是這些人回台後的行蹤了,因為這些從疫區回來的人有染病的風險,因此必須要按照政府的規定,請這些人配合自主管理或是隔離,如果沒有配合的話是會被處罰的。
這陣子新冠肺炎沸沸揚揚,從武漢台商在高雄金芭黎舞廳溜搭,到政府派機接回部分滯留在武漢的台灣人民,大家最關注的就是這些人回台後的行蹤了,因為這些從疫區回來的人有染病的風險,因此必須要按照政府的規定,請這些人配合自主管理或是隔離,如果沒有配合的話是會被處罰的。
入境要確實填寫健康聲明書
否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最高開罰15萬元罰鍰
從中港澳非疫區回台14天內 自主管理,出門要配戴口罩、出現症狀要通報 從中港澳的疫區回來,要配合居家檢疫,不能外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否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69條,最高開罰15萬元罰鍰
如果有確診病例,身旁的接觸者要接受隔離,禁止外出
否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67條,最高開罰30萬元罰鍰
如果不配合以上得事情,除了有罰鍰的處罰,甚至還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金芭黎案的台商是從武漢疫區返台,沒有按照規定居家檢疫,知道自己從疫區回來還趴趴走,對此法務部在新聞稿內提到,這名台商可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五類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中規定需要「明知」自己罹患新冠肺炎,那這名台商去完舞廳之後才確診,那算不算明知呢?
在刑法上,故意有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即便是「認為自己可能已經染病,傳染給其他人也沒關係」的間接故意,還是不符合「明知」這個要件。後續新聞也提到,舞廳內的人員初步檢測後並未感染,因此也不符合「導致」傳染給其他人,所以這名台商可能不會成立這項罪名。
新聞提到,台商第一時間並沒有據實告知自己的行蹤,這種不配合檢查的行為除了傳染病防治法設有相關的罰鍰,還會有刑事責任嗎?在刑法第192條有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 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之前SARS有過類似的狀況,當時有人在入境台灣時,沒有確實填寫自己曾在時間內入境過中國,但聲稱回台後有自己居家隔離。最後,因為隱瞞去過中國的事,而被處以罰鍰。同一件事情雖然有也被依照違反刑法第192條起訴,但最後的結果是不起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簡字第 52 號行政判決)
防疫工作需要人人配合,雖然有罰鍰、刑事責任的把關,但如果真的因為少數人的不配合使疫情擴大、抹煞了一線防疫人員的辛苦,那這些事後處罰的效果是很有限的。最後還是提醒大家要勤洗手、注意身體健康,希望大家都能平安的度過這次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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