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7-19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有兩位清潔員在106年因為會將收來的回收物分一些給拾荒者(總共價值兩、三千元),被判以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下稱貪污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0號)。雖然最後法官都有給予緩刑,但同時也被褫奪公權一年,導致兩位清潔員都無法繼續當清潔員,家中經濟陷入困難。
有兩位清潔員在106年因為會將收來的回收物分一些給拾荒者(總共價值兩、三千元),被判以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下稱貪污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0號)。雖然最後法官都有給予緩刑,但同時也被褫奪公權一年,導致兩位清潔員都無法繼續當清潔員,家中經濟陷入困難。
貪污條例是一部特別刑法,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要加重處罰貪污的公務員,因此本條例中的刑罰相較於刑法中的賄賂罪和圖利罪都重了不少。然而因為本條例的立法技術不佳, 導致許多根本並非打擊對象之人也被處以貪污條例,也就是會處罰到不該被處罰的人。如本案件當中,只是好心想幫助拾荒者,卻因為清潔員的公務員身分被處以貪污條例。
本案兩位清潔員最後被處以9、10個月的有期徒刑,緩刑2年。其實本案涉及的貪污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刑度是5年以上,但為什麼最後只處以9個月和10個月呢?貪污條例第8條和第12條規定在偵查中自白和所圖利益輕微的情況下可以減輕其刑。而刑法的第59條和第60條提到如果犯罪情節顯可憫恕,可以再減輕,因此最後法官才得以依據這些減輕的條文讓二位被告只有被處以第9、10月。 另外,學說上也有提出「可罰違法性」的看法,也就是說當侵害的利益非常小的情況,就不用進行處罰。本案中清潔員給予拾荒者的利益事實上非常的小(一次兩三百元,約有十次),這與貪污條例所要打擊的對象根本不同,貪污條例想打擊的應該是公務員運用自己的權力替自己或替別人賺進不當的錢財(且通常金額都非同小可),在運用可罰違法性的看法下,應認為本案不應該給予處罰。然而可罰違法性的概念在實務上較少運用,雖然有判決當中有引用本概念(如: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但該概念在實務上的發展仍有待觀察。
現法務部針對貪污條例也正在研擬修法,在修正之前只能運用該條例或刑法中的減輕規定降低本條例過重的刑罰,或者透過解釋方法排除不屬於貪污類型的案件。貪污條例素來有很多爭議(文意不清、 處罰範圍過廣、刑度過重),也有許多意見是認為本條例應該重新修正、甚至是全面廢除,本案也讓我們看到我國貪污相關的刑法還有很大的修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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