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7-23更新2023-02-0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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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上時常看到有賣家販售高鐵票根,普通車廂一張大約30~100元,商務車廂則可以賣到100元以上,使用過的高鐵票為什麼還可以賣錢呢?買賣使用過後的高鐵票根會不會有法律責任?讓我們來分析。
網拍上時常看到有賣家販售高鐵票根,普通車廂一張大約30~100元,商務車廂則可以賣到100元以上,使用過的高鐵票為什麼還可以賣錢呢?買賣使用過後的高鐵票根會不會有法律責任?讓我們來分析。
刑法339條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為「詐欺取財罪」。
買高鐵票根通常用來做什麼呢?大多數的買家會拿來報帳,明明是搭客運或台鐵,甚至是自己開車,而不是搭高鐵出差,但卻拿高鐵票報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以欺罔的方式,使公司陷於錯誤,交付高鐵票面額的金錢,藉此賺取價差,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
刑法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買家購買自己未實際搭乘的高鐵票根後,在明知不實下,將高鐵票根填具出差報帳單向公司報帳,使公司誤以為真的有該筆費用支出,就浮開的款項,不法入己,可能成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至於販售高鐵票根的賣家是否需要付法律責任呢?是的,賣家如果有幫助故意的話,可能成立前述罪名的幫助犯。
刑法30條1項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本條有幾個要件,被幫助人要故意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行為,幫助人要有幫助行為,對被幫助人的犯罪行為有物質上或精神上的助力,幫助行為與被幫助人的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且幫助人須對幫助行為具有認識及意欲,也就是要有幫助故意。
買家購買賣家販售的高鐵票根後,實現詐欺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賣家的販售行為對其行為有助力,且其中有因果關係。
唯一不確定的就是賣家是否有幫助故意?在拍賣網站中,雖然許多賣家會註明僅供收藏用,但賣家是不是對於買家浮報出差交通費的行為有認識及意欲還是要具體個案判斷,如果有,則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的幫助犯。
新聞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ife/18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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