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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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更新2022-09-1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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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生門?她控「長官性侵」墜樓亡!正宮反擊遭家屬求償200萬…

羅生門?她控「長官性侵」墜樓亡!正宮反擊遭家屬求償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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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北市衛生局一名林姓女員工從衛生局頂樓跳下身亡,尋短前在臉書發文控訴遭長官性侵,但長官配偶也在臉書貼文反擊是林姓女員工與其配偶有婚外情,破壞他的婚姻關係,林姓女子父母在事發後,認為正宮的發文侵害林姓女子的名譽權情節重大,憤而提起告訴求償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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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控「長官性侵」墜樓亡,正宮反擊,反遭女家屬求償200萬!?】

日前新北市衛生局一名林姓女員工從衛生局頂樓跳下身亡,尋短前在臉書發文控訴遭長官性侵,但長官配偶也在臉書貼文反擊是林姓女員工與其配偶有婚外情,破壞他的婚姻關係,林姓女子父母在事發後,認為正宮的發文侵害林姓女子的名譽權情節重大,憤而起訴求償200萬元。 這件案子後來法院認為正宮的發文無法看出是在影射林姓女子,也無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林姓女子因為正宮的發文名譽受侵害而自殺,因此判決林女父母敗訴。雖然案子把焦點放在林姓女子的父母有沒有辦法證明正宮的行為,有侵害林女的名譽權,或甚至導致她自殺死亡。 但另一個關鍵焦點,是林姓女子的父母可以依照什麼條文來跟正宮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 「當子女權利受侵害的時候,父母想要求償,在法庭上需要用什麼當依據主張對方需要賠錢。」

【子女受侵害,爸媽可以求償?】

依照民法的規定,當一個人權利被別人因為故意或是過失不法侵害的時候,可以請求因為權利受損害的賠償,這個賠償又可以分成兩種,也就是「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通常被害人這兩種都可以請求,而被害人的父母因為被害人權利受侵害而精神痛苦,而可以另外的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常常聽到的「慰撫金」。 如果被害人因為加害人的侵害死亡,那父母可以請求「慰撫金」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如果被害人因為加害人行為身體受傷、名譽受侵害等等,那父母可以請求嗎?答案就不一定了! 依照民法195條第3項的規定,要基於「身分關係」並且要「情節重大」父母才可以請求。

【那要什麼情形才可以呢?】

由於條文沒有更詳細的判斷標準,可不可以拿到「慰撫金」只能藉由法院的判決歸納,而法院通常的判斷標準是: 「要身分關係發生質量上的變動,像是身分關係受剝離、剝奪並且情節重大」 下面各舉一個法院認為可以跟不可以的案子來更詳細的說明 1.可以請求的案子(子女缺氧性腦病變) 一名員警跑步訓練中昏迷,因未能在第一時間或急救導致缺氧性腦病變,造成認知障礙、語言機能喪失及四肢神經肌肉障礙,法院認定對於父母來說不僅增加了要終生照護兒子的工作,也不能享兒子的孝親,親情的身分關係已經有重大的變動,因此可以請求慰撫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二審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 2.不可以請求的案子(子女下半身癱瘓) 而在另一件案子中,一名女子在受員警追捕過程中,受碰撞而導致顱內出血、頭骨骨折,法院認為雖然女子受了嚴重的傷,父母因而心疼每日以淚洗面,但父母不捨是常情,雖然有精神上的痛苦,但是父母與女子間的親情關係並沒有嚴重的變動,身分關係還是圓滿的存續,所以不能請求慰撫金。(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國字第 20號判決參照)

【子女受傷父母難過,但不是所有都可以請求「慰撫金」】

子女受傷,父母難過是人之常情,但由於請求「慰撫金」是子女受損害以外的請求,並且心靈上的損害很難用金錢來衡量,因此法條與法院才會有比較嚴格的標準,也就是只有在「父母跟子女之間身分關係受嚴重的變化或是影響的時候」才可以請求。 所以法院認定可以的案子通常都是子女喪失認知能力、言語能力亦或是變成植物人父母才可以請求「慰撫金」如果是癱瘓、骨折或是眼睛受傷,法院會認為雖然父母會很難過,但並不會影響父母跟子女之間的身分關係,所以會認為不能請求「慰撫金」。 或許可以思考法院目前的標準會不會太嚴格,子女不是受到喪失與父母互動的傷,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可能也會有所變化,不過目前穩定的實務見解還是採取比較嚴格的標準,要請求到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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