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1-08-09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現今民眾要進入營業場所前必須要掃QRcode回傳場所代碼,或者是手寫個人資料,若不配合,則會面臨3千到1萬5千元的罰款。六月底時有法官發現辦案的警察將為了防疫用的簡訊實聯制運用在偵查犯罪之上,且指揮中心曾經承諾過該簡訊僅供防疫之用,不會被挪作他用。司法院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就簡訊實聯制所取得的資料可否使用,交給法官個案裁量,或者是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範。簡訊實聯制取地的民眾地理位置資訊,究竟可否用來偵查犯罪之用?警察可不可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調取簡訊?或者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現今民眾要進入營業場所前必須要掃QRcode回傳場所代碼,或者是手寫個人資料,若不配合,則會面臨3千到1萬5千元的罰款。六月底時有法官發現辦案的警察將為了防疫用的簡訊實聯制運用在偵查犯罪之上,且指揮中心曾經承諾過該簡訊僅供防疫之用,不會被挪作他用。司法院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就簡訊實聯制所取得的資料可否使用,交給法官個案裁量,或者是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範。簡訊實聯制取地的民眾地理位置資訊,究竟可否用來偵查犯罪之用?警察可不可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調取簡訊?或者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首先要先釐清的是,何時聲請搜索票?何時聲請通訊監察書呢?簡單來說,如果嫌犯已經將訊息傳遞「完畢」,用的是搜索票;如 果仍然在「傳遞當中(嫌犯按下傳送後到指揮中心真正收到前)」,則要聲請通訊監察書,所以要聲請哪一張是取決於偵查機關要抓的簡訊是已經傳送完畢或者是正在傳遞中的。然而無論是哪張,原則上法官若核發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應是合法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若檢警想要搜索存放在電信公司的簡訊,只要有相當理由可信嫌犯的簡訊確實是存在該電信公司當中,並且符合法定聲請搜索票的程序,就可以請法官合法搜索票;而依照通保法第5條,聲請通訊監察書雖有較多限制才可核發通訊監察書,如:必須是符合重罪(法條規定最輕的刑度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等等)、情節重大等要件,然而基本上只要嫌犯犯下的罪夠嚴重,符合通保法規定,法官也應該要核發通訊監察書。 所以,在法律層面看來,檢警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取得簡訊實聯制的資料,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但……你/妳應該跟我一樣覺得哪裡怪怪的吧(被騙感情的感覺)?
指揮中心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檢警聲請調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又沒違法,問題的根源可能在於這次指揮中心為了把防疫效果放到最大,而有諸多權力,比如像本案的簡訊實聯制,民眾被強制公開自己去過的店家,不配合就開罰。但同一個政府卻可以在強迫人民配合實聯制時,一邊承諾僅供防疫用、一邊又用來追訴犯罪,想必一定會造成人民的不信任。指揮中心雖然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該承諾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所以應該要「立法規範」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因實聯制所取得的資訊以及該簡訊不可用於防疫用途,民眾才不會幫助防疫同時,又要擔心今天傳出去的簡訊、未來會不會被用在對自己不利的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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