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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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更新2023-06-0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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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灑液體傷害行為:判斷傷害還是重傷的法律界線

潑灑液體傷害行為:判斷傷害還是重傷的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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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上出現了很多暴打怒毆的畫面,打人和傷害人的樣態百百種,除了有健身教練大鬧超商的事件之外,小編還到了一則新聞是,有朋友因為債務糾紛,而在KTV包廂內以熱湯澆淋欠債人。這種潑灑液體,讓人家受傷留疤的,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呢?刑法上除了有一般的傷害罪規定之外,另外還有「重傷罪」,不過怎樣算傷害、怎樣算重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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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痛!!傷害還是重傷?】

最近新聞上出現了很多暴打怒毆的畫面,打人和傷害人的樣態百百種,除了有健身教練大鬧超商的事件之外,小編還到了一則新聞是,有朋友因為債務糾紛,而在KTV包廂內以熱湯澆淋欠債人。這種潑灑液體,讓人家受傷留疤的,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呢?刑法上除了有一般的傷害罪規定之外,另外還有「重傷罪」,不過怎樣算傷害、怎樣算重傷呢?

【傷害罪和重傷罪】

傷害罪規定在刑法第277條,而重傷罪規定在第278條,另外在刑法第10條第4項有規定重傷的定義,重傷可以說是,毀敗或嚴重減損眼睛、耳朵、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生殖等機能,另外如果不是這些感官、四肢或生殖,但對於其他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也算是重傷。因此,刑法並沒有具體規定「傷害」的定義,不過對「重傷」則在第10條第4項有額外的規定。傷害與重傷兩者的刑度差了不少,前者是五年以下,後者是五到十二年。

【潑熱湯?潑硫酸?傷害還是重傷?】

前面提到的潑熱湯的例子,還有社會事件當中常常聽到潑腐蝕性液體的案件,這些潑液體造成他人受傷的行為到底屬於傷害還是重傷?觀察實務的判決,實務常常會去看,究竟是潑了什麼東西?如果是硫酸等高度侵蝕性液體的話,小編找到的判決幾乎清一色的都是「重傷」;不過如果是熱湯(甚至是一大鍋羊肉爐,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9號),雖然造成他人燒燙傷,但可能也只是「傷害」而已。另外,實務也會去看傷害的「面積」,面積越大的話,就越有可能成立重傷;而如果恢復的差不多,並沒有刑法第10條的「毀敗、嚴重減損、重大不治、難治」的情形,法院則會傾向以傷害罪處理,如:雖然是潑不明腐蝕性液體,但訊問時傷勢痊癒,只留下疤痕,並非重傷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四號)。

另外,小編也想到,有無可能參考一些行政規定作為傷害或重傷的判斷標準?如: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裡面即有提到失能給付的判斷,如:臉部有直徑五公分或八公分以上的傷痕(第9種失能種類的審核基準三、(二)、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10種失能種類),這些其他領域的行政規定也可能有助於我們判斷如:功能要喪失到什麼程度?傷害面積要到多大的程度?等問題。回到本件,雖然在別人身上淋熱湯會讓人很痛、也很殘酷,不過在這樣潑灑熱湯的案件當中,很可能只會成立一般的「傷害罪」而已。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5/7114872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520/25033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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