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7-05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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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講一個繞了三十幾年還沒結束的婚姻故事。桃園的薛姓夫妻在民國75年的時候經法院公證結婚,後來因為各種原因薛夫和薛妻各自嫁娶,但法院在上個月判決雙方在75年結的那次婚一直以來都存在,沒有因為後來雙方和別人結婚所以75年的婚就已經不存在。為什麼法院會這麼說呢?除了上天捉弄人讓薛姓夫妻30年後法律上還是夫妻,法律上又是因為什麼原因呢?
今天來講一個繞了三十幾年還沒結束的婚姻故事。桃園的薛姓夫妻在民國75年的時候經法院公證結婚,後來因為各種原因薛夫和薛妻各自嫁娶,但法院在上個月判決雙方在75年結的那次婚一直以來都存在,沒有因為後來雙方和別人結婚所以75年的婚就已經不存在。為什麼法院會這麼說呢?除了上天捉弄人讓薛姓夫妻30年後法律上還是夫妻,法律上又是因為什麼原因呢?
我國民法關於結婚的規定於民國96年的時候有更正,在96年以前是「儀式婚」,96年以後是「登記婚」,儀式婚就是必須要有一個公開的儀式,舉凡擺流水席請客或者到法院公證結婚都是,但是因為過往儀式婚會帶來很多問題,比如席開300桌宴客但是卻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導致身分證上配偶欄仍是空白,可能就會有不知情 的人與這個已經結婚的人再度交往,導致大家關係很八點檔;後來96以後改成登記婚,也就是現在民法第982條規定,必須要書面、二位證人以上,並且到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才算真正結婚。
薛姓夫妻在75年結婚時選擇到法院辦理公證結婚,有滿足當時儀式婚的結婚要件,婚姻成立。但是看到這邊的你(妳)一定會覺得,可是薛姓夫妻後來不是各自嫁娶嗎?這邊算是案外案,就薛夫的部分,法院認為因為前婚(75年那次)還存在,所以他後來的婚姻因為違反重婚規定本來就無效,而且法院認定薛夫並沒有民法第988條之1的適用(本條規定如果重婚雙方為善意無過失,後婚有效),薛夫有大學學歷、又曾出國留學,不可能不知道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後婚沒有結成、前婚仍存在;而薛妻部分則是後婚也已經撤銷結婚登記,所以後婚也不存在,雙方75年結的婚根本沒有離掉。而薛夫另外還有主張當時有和薛妻簽離婚協議書,但是薛夫無法舉證主張當時有簽離婚協議,所以法院難以採信「有簽離婚協議」的說法。
法院雖然認定當時的婚沒有離成(原告的先位之訴),但是判決認定原告備位之訴請求離婚為有理由,因為雙方早就沒有往來、感情早就疏離,薛夫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所以三十幾年後的現在,他們總算離婚了。法院按照民法的規定給予正確的判決讓他們現在才離婚,但是離婚之後還有得吵,關於財產分配的爭執在離婚判決後才要正式開始,涉及過去30年雙方無交集的日子裡財產是否還能均分等問題,雙方當事人還得頭痛好一段時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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