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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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更新2024-08-08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營業秘密跟商業機密一樣嗎?老闆不可不知的保密利器!

營業秘密跟商業機密一樣嗎?老闆不可不知的保密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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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深入探討營業秘密的3大核心要件和涵蓋範圍,並說明營業機密與專利的差別及要保護多久,同時律師也將說明洩露商業機密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以及企業可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有效保護其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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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營業秘密?跟商業機密一樣嗎?包含哪些內容?

(一)營業秘密包含哪些內容?

營業秘密是什麼?為什麼台積電的營業秘密已註冊超過20萬件,遠多於專利?

營業秘密就是俗稱的商業機密,而在法律上,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規範,營業秘密包括技術性資訊與商業性資訊:

  1. 技術性資訊涉及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這些是生產過程中的核心資產。
  2. 商業性資訊則涵蓋如進貨成本、客戶名單等,關係到企業的經營與市場策略。

(二)營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在現代商業競爭中,營業秘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但並非所有工作內容都能被定義為營業秘密。一個資訊要成為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必須同時滿足3大要件,以下,我們將一一解析這些要件的具體內容及其意義:

秘密性

這個資訊必須是不為公眾所廣泛知曉的,也就是說,只有少數具有特定知識的人才能夠獲得該資訊。這種資訊的秘密性賦予了它獨特性和稀缺性。舉例來說,可口可樂的配方就是一個典型的商業秘密,僅有少數高層管理人員知曉,並且被嚴密保管,這使得其競爭對手如百事可樂難以獲得該配方。

經濟價值

受保護的資訊必須具有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價值,這意味著該資訊在保持秘密的狀態下可以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例如,一家公司通過長時間的市場調研,整理出的客戶購買行為清單若能夠提升產品銷量或市場定位,則此類資訊具有顯著的經濟價值。

合理的保密措施

企業必須採取實際而有效的措施來保護其秘密資訊不被外洩。這包括但不限於對文件進行機密標記、實施存取權限控制、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等。這些措施不僅表明了企業對保護營業秘密的認真態度,也是法律保護的前提。

由於營業秘密不需進行登記,因此在涉及營業秘密的法律爭議中,專業律師的協助變得尤為重要,以確保這3要件在法庭上得到正確的詮釋和應用。

(三)營業秘密包含專利嗎?

對於許多人來說,專利可能是更為熟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但營業秘密與專利在保護策略上有顯著的差異。

專利權賦予專利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獨家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其技術的權利。然而,專利的保護期一旦結束,所有技術細節都必須公開,此時其他人便可自由使用該技術。這種方式確實在專利有效期內阻止了他人使用相關技術,但一旦專利過期,保護便告終止。

另一方面,營業秘密的保護並不需要任何公開程序,且理論上沒有時間限制,只要適當的保密措施到位,其保護可以是無限期的。然而,營業秘密不能防止他人獨立發明相同或類似的技術。一旦秘密被洩露或被盜用,即便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秘密一旦公開就可能迅速失去商業價值。


以台積電來說,台積電在3奈米晶片製程中,使用了哪些方式,就不適合用專利,因為申請專利雖然能讓技術被各國政府保護,但代價是必須公開技術,所以台積電的營業祕密數量是超過專利的!

以下是營業秘密和專利之間差異的比較表:

條件營業秘密專利
法定要求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
登記要求無需登記,自動受保護需要申請並經審核批准後方可獲得保護
技術公開不需公開申請專利時必須公開技術詳情
保護期限無時間限制,可永久保護根據專利類型,最長20年,最短10年
排他性無,不防止獨立開發相同技術有,保護期內享有獨家使用權

(四)營業秘密不包含哪些內容?

營業秘密的保護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並非所有資訊都適用於營業秘密法的保護,例如:

  • 與產業競爭無直接相關(如公司員工間的私人感情問題)
  • 軍事機密(這類訊息通常由其他專門法律保護)
  • 非法內容(例如公司使用未經批准的原料)

這意味著,只有那些與企業的商業利益直接相關且合法的資訊,才能被視為營業秘密並被法律保護,。

(五)營業秘密法最新修法內容

過去因為缺乏營業秘密在偵查階段的保密規範,導致在處理營業秘密案件時,檢察官無法要求已接觸偵查資料的相關人士履行保密義務,這常使得營業秘密的擁有者擔心重要商業資訊可能被外泄,影響了案件的偵辦效率與質量。

針對此問題,立法院於2019年底對營業秘密法進行了修正,新增了「偵查保密令」的規定,以強化在偵查階段的保密措施,具體而言:

  1.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接觸偵查資料的訴訟相關人員,可以核發「偵查保密令」。
  2. 收受偵查保密令後,就其接觸的偵查內容,不可以為偵查程序外的使用,並且也不可以讓其他人知道這些內容。

老闆要如何保護公司的營業祕密?

營業秘密的保密協議

為了防止精心開發的技術被洩露,從而失去其商業競爭力,不少企業主會在員工離職時要求其簽署保密協議,這樣的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呢?

(一)營業秘密的保密協議應記載事項

明確條列需保密的事項

為了維護公司的競爭優勢,企業需明確界定哪些資訊屬於營業秘密,並將之列入保密範圍。這包括詳細列出應保密的資訊,並清楚規定員工在使用和披露這些資訊時的限制。

在撰寫保密協議時,還必須確認這些內容是否符合營業秘密的3大法定要件,確保未來在法律上可以有效地以營業秘密侵害的罪名追究責任。

合理的條款內容

保密協議的條款必須合理公平,既能保護企業利益,也不應對員工權益造成不合理的侵害。例如,若一條款要求員工因洩露機台型號而賠償高達千萬元,這種過分嚴苛的要求可能會被法院認為不合比例,而導致賠償金額的調整。

違法的條款內容

保密協議的條款不應違反現行法律規範,如勞基法、營業秘密法,另外也需要明訂需要保密的範圍,以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因此在設計這些條款時,務必考量其合法性和實際可執行性,以確保保密協議的效力。

(二)保密協議的有效期限

保密協議的期限通常分為兩種類型:「合約期限」和「效力期限」。

合約期限

合約期限通常指合作或工作實際進行的時間。這個時間範圍依照合作的具體性質和雙方的需求來確定。例如,在與員工簽署的保密協議中,這個期限可能是指員工的在職時間或是完成特定任務的期間。

效力期限

效力期限則關係到保密資訊的敏感度和商業價值,由於某些商業機密的價值會隨著時間而持續,這類資訊的保護期限通常會設定得更長,可能從資訊被首次披露之日起算,持續若干年(如3年、5年或10年),或直至該資訊不再具有商業秘密的價值為止。

制定保密協議時,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合適的期限,並在協議中清楚列明這些細節。同時,合理設定期限不僅能確保協議的執行效力,也有助於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爭議。

洩露營業秘密可能有哪些法律後果?

(一)哪些行為會構成違反營業秘密?

依據營業秘密法,侵犯營業秘密的行為形式多樣,營業秘密法第10條明確列出了幾種侵犯營業秘密的典型情況:

  •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所謂的不正當手段,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複製、違背保密協議、誘使他人違反保密義務等手段。這些行為均被視為對企業營業秘密的嚴重威脅。

(二)洩漏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有以下情形:

  • 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營業秘密有前3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要特別注意的是,侵害營業秘密不論是「既遂」還「未遂」,都將承擔刑事責任,屬於告訴乃論罪,除此之外,根據營業秘密侵害的嚴重程度,行為人不只可被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且可以同時併科100萬元到1,000萬元的罰金。

另外,刑法中還有數項與營業秘密相關的罪,例如刑法第317條的洩漏工商秘密罪和第342條的背信罪,一旦企業決定追究責任,洩漏營業秘密的人可能會面臨嚴厲的法律後果。因此,無論所涉營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有多高,都應避免貪圖不正之利,否則不僅可能毀掉自己的職業生涯,還可能影響整個人生。

(三)洩漏營業秘密的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營業秘密法的第12條和第13條,任何故意或因過失非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均需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而賠償金額則是依據民法第216條來估算金額。

民法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這裡包括了2個主要概念:

  1. 所受損害:這也被稱為積極損害,指的是因損害事件發生而導致已有的財產價值減少的部分。
  2. 所失利益:指原本有機會獲得的利益,但由於損害事件的發生而未能實現的部分。

民法216條屬於完全賠償原則,意即債務人應賠償所有由於其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除非法律或契約有特別規定。然而,這一原則仍然受到因果關係的制約,即只有當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直接聯繫時,才需要賠償。因此,在處理營業秘密侵權案件時,評估損失與計算賠償金額都需仔細考量因果關係的確立。

(四)洩漏營業秘密的契約責任

根據民法第216條的規定,若雙方已透過契約另有訂定,則該契約的條款將優先適用,損害賠償的方式和金額將按契約所述執行。

不過,若契約條款違背契約自由原則或比例原則,如規定過於嚴苛的賠償金額或條件,這些條款可能會被視為無效。此外,要使營業秘密受到保護,相關的資訊必須符合先前提到的3個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的保密措施。

曾有案例顯示,若雇主未能妥善實施保密措施,即使員工導致營業秘密外洩,法院也可能判定員工不必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類案例凸顯了保密措施的重要性,以及在設計賠償條款時需考量的法律效力和合理性。因此,企業在訂定相關契約時應確保其合法性與實施的可行性,以免在必要時無法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就是有關營業秘密的相關資訊,如果對於營業秘密問題還有疑慮,或是想了解更多法律相關知識,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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