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06更新2023-09-07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 議的首選。
前段時間,誠品書店(誠品公司)對誠品搬家公司提告侵害商標,開啟兩個「誠品」的商標大戰,這場戰爭一路從地方法院由誠品搬家勝訴,到二審高等法院誠品公司逆轉勝訴、再到最高法院因爲原先二審的程序事項不合法駁回,直到最近的更一審判決出爐,依然由誠品書店獲得勝訴。
前段時間,誠品書店(誠品公司)對誠品搬家公司提告侵害商標,開啟兩個「誠品」的商標大戰,這場戰爭一路從地方法院由誠品搬家勝訴,到二審高等法院誠品公司逆轉勝訴、再到最高法院因爲原先二審的程序事項不合法駁回,直到最近的更一審判決出爐,依然由誠品書店獲得勝訴。
這場商標大戰,雖然經歷了多個審級和訴訟時間,不過判決的主要重點可以歸納成兩個:
誠品搬家公司有沒有「使用」誠品公司或類似誠品公司商標的行為,而侵害誠品書店的商標權?
誠品書店的「誠品」商標是不是著名的商標?誠品搬家是否知道後,還使用? 就讓我們分別看下去!
依照商標法第68條的規定,在沒有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下,使用相同或是類似的商標,導致消費者有可能混淆或是誤認的話,這個行為就是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因此有沒有侵害商標權,首先要判斷有沒有「商標使用」。
根據法院的見解,有三個步驟: 第一步,確認行為人是不是為了推廣銷售的目的在使用商標; 第二步,行為人有沒有把類似商標的圖案或是文字,用在他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或是服務相關的物品或商業文書上; 第三步,行為人在行銷他的產品或是服務中使用的圖案或是文字,會不會讓消費者認為那是一個商標,或是用這個圖案或是文字來判斷這個商品或是服務是誰做的。
如果符合上面三個步驟,那就會被認定是商標法地68條的「使用商標的行為。」
在更審法院的判決中,法院認為誠品搬家公司在108年7月5日的時候雖然有用「誠品優質搬家」當作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但經過智慧局的審查後,認為這個商標有「誠品」兩個字,會讓消費者有混淆或是誤認誠品搬家公司的服務是誠品書店經營的,或是跟誠品公司有關,因此否准了該次的申請,而這件事情誠品搬家也並沒有爭執,因此法院認為誠品搬家在沒有取得商標的前提下,在經營搬家業務的過程中,在臉書上以「誠品優質包狀有限公司」、「誠品搬家有限公司」的名稱自稱,還有單獨把「誠品」兩個字放大放在貨車、工作人員制服上,對外營業的時候,也只使用「誠品」兩字自稱,因此認為誠品搬家有讓消費者去了解他們是「誠品」,而有把「誠品」兩個字當作商標使用。
接著,法院進一步認為,誠品包裝跟搬家公司在91年跟95年設立之前,誠品公司早已經有註冊第39類(貨物、貨櫃 裝卸、倉儲、貨物運輸包裝、捆札)業務類型的商標,誠品搬家公司所提供的搬家服務,和第39類的商標註冊類型類似,誠品搬家在使用「誠品」當作商標時候,雖然兩個字體有差異,但在誠品搬家有把「誠品」兩個字放大的情況下,消費者如果沒有同時看到誠品搬家跟誠品書店的招牌,很容易會誤認誠品搬家跟誠品公司是經營的或是有關係的,因此認為在沒有經誠品公司的同意下,誠品搬家有使用商標,導致混淆或是誤認的情況,而違反商標法第68條的規定。
依照商標法第70條的規定,如果沒有經過著名商標的商標權人的同意,就使用相同或是類似的商標,而有導致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和信譽減損可能的話,也是一種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因此判斷「誠品」是不是著名商標,也是一個判決的關鍵。
法院的判斷標準認為不論商標著名程度高低,只要商標所表彰的識別性和信譽已經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就可以認定這個商標是著名商標。
法院在判斷「誠品」是不是著名商標時,引用過往行政機關及法院對於「誠品」商標的見解,認為誠品公司註冊的商標數量很多,而且有多角化經營,一旦有人使用「誠品」兩個字作為商標,就有讓消費者產生混淆或是誤認的可能,加上「誠品」兩個字非常有名,只要其他人稍微攀附,都有可能會導致誠品公司的信譽受到引響,因此認為「誠品」是著名商標。
接著,法院進一步認為,誠品搬家公司早在設立的時候,就知道誠品是有名的商標,還曾經在受專訪時說是向「誠品書店」借名,更自詡 為搬家業中的誠品。而且誠品搬家除了將誠品兩個字凸顯使用,也經營誠品有經營類似的業務,因此會減弱或是分散「誠品」商標的獨特性印象,顯然會稀釋或是弱化對「誠品」商標的識別性。此外誠品搬家在行銷文宣上會模仿誠品提袋的顏色設計,也常常刻意製造和誠品書店的連結,法院甚至引用一本著作中提到「曾經找工作時到ㄧ家誠品物流公司上班,以為是誠品書店,結果是搬家公司」當作補充說明,而認為誠品搬家明明知道「誠品」是著名商標,還故意混淆、稀釋消費者的對於該商標的認知,而有違反商標法第70條的規定。
以上就是這場商標大戰的簡要導覽,這件案件究竟有沒有大鯨魚欺負小蝦米的嫌疑,法院的判斷合不合理,讀者們不妨用上面的標準試著判斷看看,或是把判決找出來細讀一番,或許會有不一樣的想法跟發現!
新聞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30901029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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