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5-13更新2023-08-0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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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個月Metoo在台灣不斷地延燒,各界皆有相類似的案例持續被揭發。而政府各院也提出相類似的作為,希望能夠透過法律的修正讓學校師生、工作職員等各行各業的人都能夠獲得更充足的保障。
近幾個月Metoo在台灣不斷地延燒,各界皆有相類似的案例持續被揭發。而政府各院也提出相類似的作為,希望能夠透過法律的修正讓學校師生、工作職員等各行各業的人都能夠獲得更充足的保障。經過上禮拜的逐條審議之後,今天(7月28日)《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三讀通過,並將於明年的3月8日婦女節實施。對於「師生戀」有明確的相關規定,最後規定了什麼樣的內容呢?
修正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中並沒有明確關於「師生戀」的明文規定,條文是使用「違反專業倫理」的文字,而「師生戀」被規定在「專業倫理」的內涵當中,同時為了要讓立法意旨更加明確,條中也使用了「不得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等文字。
現行通過條文規定,未成年「一律禁止」師生戀,若已成年,則還要考慮到關係當中是否有「權勢不對等」的問題,若是雙方心甘情願、學生意願沒有被違反的話,則沒有違反本法的問題。
本法立意良善,為了要確保未成年人不會因為脅迫而不敢表達不願意、保護其身心發展,因而讓與未成年人學生的師生戀全面禁止。若講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小編就會想到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猥褻罪的規定,因為該條要保護的目標也和未成年人的身心保障有很大的關係。
雖然「未成年」是一個很方便的標準,不過「未成年全面禁止」而不去考慮到底有無權勢不對等的關係是否有修正的空間?主要有兩個原因可能為讓這個標準有點疑問。首先,依照刑法的規定,16歲以上的人在法律上是可以依照自己意願為性行為的人,可以說是有完整同意性行為的能力,但新修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似乎是認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沒有辦法在師生戀中有真摯同意的空間、因此全部禁止。雖然刑法與行政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標準本來就可以不同,然這樣的標準不一卻也可能引起前述的第一個疑問;第二個疑問則在於,未成年人真的完全都是權勢不對等的受害者嗎?在部分案例當中,可能沒有權勢不對等的問題。不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是為了要杜絕「權勢關係」的問題,在18歲以下、無權勢關係的案例當中師長這方仍會受處法。
我們在許多案件當中看到「權勢關係」是如何被濫用(如: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個問題也應該要被更加重視;然而,在未成年的案件當中,似乎也要去考量到有無「權勢關係」,否則若無權勢關係、但仍然還是處罰的話,那麼似乎也是在否定未成年人能夠自己決定要如何談戀愛的權利。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713/25393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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