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9-22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裝水回家要賠2.5萬?離職被老闆「秋後算帳」

裝水回家要賠2.5萬?離職被老闆「秋後算帳」
quotationmark image

將私人手機帶到公司充電、把公司的水、文具等帶回家使用會不會有問題呢?日前在高雄有一名任職補習班的A,用寶特瓶將公司的水帶回家飲用,而被補習班負責人B一狀告上法院,提告刑事竊盜罪和民事求償,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quotationmark image

《將公司的水電文具做私人用途使用,需要負責嗎?》

將私人手機帶到公司充電、把公司的水、文具等帶回家使用會不會有問題呢?日前在高雄有一名任職補習班的A,用寶特瓶將公司的水帶回家飲用,而被補習班負責人B一狀告上法院,提告刑事竊盜罪和民事求償,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本案法院認為B已默示同意A裝水,不成立侵權行為】

本案原告B認為A利用上班時間,每天自備600CC的空保特瓶裝盛飲用水後,攜出供自己飲用,A在補習班上班日共249天,以每瓶20元來計算,A所得共24,900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A賠償損害,刑事上,則提告竊盜罪,A則認為裝水時都有經過的主管同意,沒有侵權或竊盜的問題。 在刑事竊盜罪的部分,檢方偵結後採信A辯詞,認為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民事上,第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無法證明A在裝水時有經過主管同意,但補習班有在飲水機上裝監視器,且補習班中,有數個員工都有看見A裝水,B顯然不可能長達一年期間均不知悉,如果B不同意A裝飲用水回家,應該要明白告知,但B從未明白要求A不能再裝水回家飲用,應認為B已默示同意A可以裝水帶回家中飲用,B的主張無理由。(高雄地院110年雄小字第3154號判決參照) 第二審法院的見解與第一審相同,認為B並沒有明令禁止員工裝水回家,且A的行為為B所知悉並默示同意,並沒有侵害B的權利,駁回B的上訴。(高雄地院111年小上字第41號判決參照)

【將工作場所的水電、文具等做私人用途可能觸犯竊盜罪或業務侵占罪】

接下來,讓我們來分析將公司的水電、文具等做私人用途使用會有什麼問題,如果公司有明確的說水電、文具只能在工作場所中使用,但員工卻刻意將私人手機帶到公司充電、將水帶回家喝或把文具帶回家使用,可能會犯刑法336條業務侵占罪。但如果公司沒有特別明說,員工也不是故意將水電、文具帶回使用,例如:在工作上需用私人手機接聽電話或下班時因為要在車上抄寫文件,順手帶一支筆回家,就不會有業務侵占罪的問題。 如果拿同事桌上的文具呢?這可能會有刑法320條竊盜罪的問題,竊盜罪與侵占罪的差別在於竊盜是他人之物自始不在自己持有,侵占則是自己先持有他人之物,所以如果看到同事桌上的文具好像很好用,就將它拿回家使用,則可能觸犯竊盜罪。

所以在上班時,員工應盡量將公私物區分清楚,避免將公物私用,老闆也應該訂明使用規則,提醒員工公物使用規範,是不是可以做私人使用?或嚴格限制只能在工作上使用?對老闆與員工都比較有保障。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608612

※網站聲明:

  • 著作權由「喆律法律事務所」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熱門文章

編輯精選

最新文章


logo

聯絡我們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三信大樓)

社群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