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26更新2021-05-1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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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日前有一件判決的事實是這樣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侵訴字第18號): 被告至女友家拜訪,後與女友一家人、包含女友的表姊等睡在同一張床,被告半夜用手觸碰屁股、對表姊指侵,因表姊感到羞恥、怕不被其他同床家人相信,便不敢呼救。後表姊離開房間至廁所外傳LINE向朋友求助,被告跟上並按壓表姊頭部、示意表姊幫他口交,表姊表示不願意、不然用手幫被告等。後經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有一件判決的事實是這樣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侵訴字第18號): 被告至女友家拜訪,後與女友一家人、包含女友的表姊等睡在同一張床,被告半夜用手觸碰屁股、對表姊指侵,因表姊感到羞恥、怕不被其他同床家人相信,便不敢呼救。後表姊離開房間至廁所外傳LINE向朋友求助,被告跟上並按壓表姊頭部、示意表姊幫他口交,表姊表示不願意、不然用手幫被告等。後經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法院認為:若被告是強制性交、有使用強制手段,則同床的人應該會被驚醒,又於廁所外期間,被告按壓表姊頭部後無繼續壓,並不屬於刑法上的強制手段,且表姊究竟是因為廁所外距離外婆房間很近怕吵醒外婆所以不要,或者是真的不要,有待查明。表姊並沒有施以反制等手段表示不要的意願,被告是否有強制性交犯意,並不明確,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被告無罪。 在上面的案例當中,被告是否真的犯下強制性交呢?這裡可能牽涉到刑法的強制性交罪是否要採「積極同意」的判斷有關:
積極同意指的是,只有明確的對於是否要發生性行為明確的說「好(包含語言上、肢體上等)」,才是好。如果沒有得到明確的好,就會有違犯刑法上強制性交罪(俗稱性侵)的問題。目前採積極同意的國家有:英國、加拿大、瑞典等國家。 目前臺灣的刑法尚未採取積極同意的模式,也就是說,當這個案件的被害人並沒有說好、但也沒有說不好的情況下,如同上面在嘉義發生的案件,加害人是有可能會被判無罪的;若我國是採取積極同意的立法模式,則既然上面的表姊沒有說「好」、且也沒有動作明示被告「好」,那當然就會構成強制性交。
人生就是充滿一練串的後悔,有時後悔做太多、有時後悔做太少(菸)。反對積極同意立法模式的人時常會有這種疑惑,但即使是採積極同意的立法模式,舉證責任仍會落在原告上,原告仍必須主張自己發生性行為的「當下」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只要沒有舉證成功,被告仍然是會被判決無罪的。
採取這種立法模式,絕對不是代表 性侵的案件會日漸減少,而只是更凸顯出人們之間發生性關係應該完全基於尊重之上。更重要的應該是,想要發生性關係的人應該要理解到你自己想爽別人不一定想跟你爽、進而應該去取得對方的同意;而不想發生性關係的人,也應該肯定自己是性的主體,把話說明白不要曖昧,否則曖昧可能真的會讓人受盡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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