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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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更新2022-04-14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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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杯上路責任有多重?律師一篇文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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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於今年1月2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刑法》修正案,未來將加重酒駕相關行為的行政罰與刑罰。讓我們看看這次修法都修了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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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零容忍,修法再加重】

立法院臨時會於今年1月2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刑法》修正案,未來將加重酒駕相關行為的行政罰與刑罰。讓我們看看這次修法都修了什麼吧! 在《刑法》部分,可分為「未肇事」與「肇事」兩部分來看: 1.酒駕未肇事:將原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2.酒駕肇事:本次修法並沒有改變原本條文的刑度,但增加「併科罰金」的財產刑,並且將判斷累犯的年限由原本的5年拉長至10年。也就是本次修正後,初犯酒駕至人於死,除處3~10年有期徒刑外,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初犯致人重傷,處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而10年內再犯致人重傷,處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新修法的刑度算重嗎?類似刑度的犯罪有哪些?】

就《刑法》的部分來看,這次修法提高刑度、延長再犯時間並加上財產刑(也就是罰錢),這樣的處罰算重嗎?讓我們看看刑法中還有哪些罪名有一樣的刑度來思考看看,酒駕的條文有這樣定的必要嗎? 刑法裡面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其實有許多,包含瀆職罪部分犯罪、妨害秩序、投票、公務部分犯罪、公共危險罪章部分犯罪、偽造署押罪、和誘罪、過失重傷罪、遺棄致人於死罪、恐嚇罪、妨害秘密罪、重利罪、毀損罪、詐欺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其中與本此修法完全相同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罰金的只有在瀆職罪章中第122條第3項以及妨害投票罪章中第143條,兩條文都是進行賄賂的相關犯罪。 至於將判斷是不是累犯的時間延長到10年的規定,在刑法的條文中是最為嚴格的,甚至超越刑法中判斷累犯的5年內再犯的規定,這樣延長真的可以有效的讓酒駕者戒慎小心不要再犯嗎?值得讓人思考。 至於有加財產刑也就是罰錢的就更多了,但是併科罰金的金額到達百萬元的就比較少了,併科100萬元以下的有瀆職罪章中第131條及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併科200萬元以下的則有瀆職罪章中第122條以及第241條營利略誘罪;併科300萬元則只有第286條意圖營利而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的犯罪。

【修法加重真的有效過嗎?從數據來看看】

關於酒駕的處罰,歷經多次的修法,每次的修法都對於酒駕的罰則有所加重,但不斷加重的刑罰真的對於杜絕酒駕有效果嗎?讓我們藉由統計數據來觀察修法的成效。 刑法關於酒駕的處罰於民國100年開始來到2年以下有期刑及併科罰金20萬元,後續在民國102年在次修法加重,108年新增累犯的處罰,至今年再度加重。而統計數據上,民國100年發生之酒駕件數為11,673件(包含酒駕當場致人於死或24小時內死亡412件及受傷或24小時後死亡11,261件),修法加重後100年至109年之統計,總數量不斷下降至4,224(包含酒駕當場致人於死或24小時內死亡149件及受傷或24小時後死亡4,075件),但至106年起數量下降緩慢,107年至109年甚至有上升的趨勢。藉由數據可以看出,修法加重之初是可以達到威嚇酒駕犯罪的效果,並可以杜絕許多酒駕事件發生,但修法多年後即慢慢無法達到威嚇效果,只得藉由每隔幾年修法加重,來「提醒」人民不可以酒駕,如此的方法是否治標不治本,對於大部分的人民或許不需較重的刑罰即會約束自己,但對於少部分的人民或許再重的罰則,也無法達到讓其約束自己不要酒駕。 酒後駕車,是一個危害大眾安全的行為,用刑法以及行政罰來處罰達到杜絕的效果或許是良方,但不斷加重的規定,是好是壞,值得我們深思!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05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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