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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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更新2022-11-2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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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集團的關鍵角色:揭開車手的刑事責任

詐欺集團的關鍵角色:揭開車手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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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早期「假綁票,真詐財」利用被害人慌張及恐懼的心理,要求其不可以掛斷電話,並依照其指示匯款後才願意釋放其家人。隨著科技網路的發達詐騙集團手法也日新月異,近期則出現很多「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詐騙」、「假投資,真詐騙」等新穎詐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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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早期「假綁票,真詐財」利用被害人慌張及恐懼的心理,要求其不可以掛斷電話,並依照其指示匯款後才願意釋放其家人。隨著科技網路的發達詐騙集團手法也日新月異,近期則出現很多「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詐騙」、「假投資,真詐騙」等新穎詐騙方式。除了想方設法誆騙被害人,詐騙集團在如何把錢取出上面,更是費盡心力,為了避免身份暴露,因此,有了「車手」的出現,招募的方式有很多,例如:利用身邊有經濟狀況的朋友、在網路上刊登徵才資訊「薪水日領/免經驗/學生主婦可/不需口才」的低門檻工作等。車手所負責的工作是到指定地點的提款機提領現金,雖然簡單但也是風險最高的部分,也因此司法機關大多都只能抓到車手。那我們就來看看車手會面臨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刑法加重詐欺罪共同正犯】

車手一般都會被認定屬於詐騙集團的一員,符合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的加重詐欺罪,為3人以上共同犯之,其刑罰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共同正犯必須符合「主觀上犯意聯絡及客觀上行為分擔」,法院判決上都會認為車手提領款項是詐欺構成要件的一部分,且現在政府機關打擊詐騙集團的力度之大,在各個提款機上都會有警示以及車手照片,常理推論都會知道自己拿別人的提款卡去提款機領錢而且領錢就能有一定的報酬,已經對於這是詐騙有一定的認識了,所以大部分都會成立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不過,近期也有實務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認為如果車手本身可以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自己也是「被詐騙」去當車手,例如應徵工作對話截圖、事後有無報警等等,是有機會可以被認定沒有犯意聯絡而不成立加重詐欺罪。

【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

車手提領行為透過層層轉交的方式,可以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的行為,也會被認定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洗錢行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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