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6-06-22發佈2026-06-22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6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和外籍配偶走到離婚,最讓人卡住的常常不是要不要離,而是該用哪一國法律、流程怎麼跑、文件要備哪些。跨國離婚比一般離婚多了管轄權、準據法、文件驗證和外國判決承認幾道關卡。這篇會把外籍配偶協議與裁判程序,連同各步驟的作業地點和應備文件一起講清楚。
會比國內離婚複雜的地方,就在前面這兩道題目。第一,台灣的法院有沒有權力審理你的案子?第二,真的開庭了,要套哪一國的法律來判?這兩件事沒先確認,後面的協議或訴訟都可能白做。
先看管轄權。依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只要夫妻其中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管轄權。就算兩個人都不是台灣人,只要在台灣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台灣法院通常也管得到。
不過法條也留了例外。如果台灣的判決明顯不會被配偶的母國承認,或要對方來台應訴顯有不便,法院就可能不受理,避免做出窒礙難行的判決。
再看要適用哪一國法律,也就是準據法。和外籍配偶離婚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順序是先看夫妻共同的本國法,沒有就看共同住所地法,再沒有才看與婚姻關係最切地的法律。多數台灣人和外籍配偶若一起定居台灣 ,實務上常會落到適用台灣法。
大陸配偶走的是另一套規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兩願離婚的方式依行為地,判決離婚的事由則一律依台灣法律。
同條例第 53 條也明定,台灣人與大陸人的離婚效力依台灣地區法律。至於在國外已經離好的判決台灣承不承認,是另一個問題,後面常見問題會專門談。
在我國法律裡,大陸人不算外國人,兩者適用的法律和程序並不一樣,所以這裡先講非陸籍的外國配偶。與外配離婚的方式和台灣人之間相同,分成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真正麻煩的是後面的程序,尤其牽涉到當初是在國內還是國外結婚。
要走離婚,前提是當初的婚姻有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結婚方式只要符合夫或妻一方的本國法、或結婚舉行地的法律,婚姻就有效。
也就是說,在對方國家依當地方式完婚,就算沒回台灣辦結婚登記,婚姻在台灣一樣被認,但這也直接決定了你離婚要走哪一條路。
如果當初是在國內依台灣程序結婚,離婚就跟台灣人之間幾乎一樣,協議離婚備妥離婚協議書、兩名證人簽名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複雜的是在國外結婚、沒在台灣登記的情況,這時會細分成四種:
因為戶政系統裡查不到你們的婚姻狀態,必須先把國外結婚證明拿去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帶回戶政事務所補辦結婚登記,等系統更新後才能接著辦離婚登記。舉例來說,當初在美國結婚,就要先把結婚文件送美國在台協會(AIT)驗證,再回戶政補登記。
談不攏就走法院。因為戶政沒有婚姻紀錄,你得先向法院證明確實存在婚姻關係,法院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確認該適用哪一國法律,符合該國離婚事由才能判離。
在國外依當地法規協議離婚當然可以,但要回台灣辦離婚登記,一樣得先補辦結婚登記,程序和國內協議離婚的前置作業相同。
如果在國外打官司離婚成功,可以拿國外法院的確定判決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回台灣的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 把四種情形整理成表格,會更好對照:
| 情形 | 主要作業地點 | 關鍵文件與步驟 |
|---|---|---|
| 國內協議離婚 | 駐外館處、戶政事務所 | 結婚證明驗證 → 補辦結婚登記 → 離婚協議書+兩名證人 → 離婚登記 |
| 國內裁判離婚 | 法院、戶政事務所 | 證明婚姻關係 → 法院依準據法審理 → 判決確定 → 離婚登記 |
| 國外協議離婚 | 國外、駐外館處、戶政事務所 | 依當地法規離婚 → 補辦結婚登記 → 離婚登記 |
| 國外裁判離婚 | 國外法院、駐外館處、戶政事務所 | 國外判決確定 → 駐外館處驗證 → 離婚登記 |
大陸配偶的離婚程序,差別主要在於多了海基會驗證和兩岸文書認證這幾道手續。前提同樣是結婚有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看行為地,在台灣結婚要登記、在大陸結婚也要依當地規定登記才算數。離婚方式一樣分協議和裁判,重點還是在程序。
在台灣協議離婚,程序大致和台灣人之間一樣,到戶政辦登記即可。但如果之後還要到大陸辦離婚登記,得在台灣的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認證書或聲明書認證,由大陸配偶持認證文書回大陸登記。
若是在大陸辦的協議離婚,取得離婚證後,要經當地涉台公證處公證、再送海基會驗證,才能回台灣戶政辦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在台灣訴請離婚,裁判事由必須依台灣法律,也就是要符合民法第 1052 條列舉的離婚事由,這是和外籍配偶最大的不同。
若是在大陸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能不能判離要看是否符合大陸法律規定。拿到大陸離婚判決書後,需經涉台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再向台灣戶籍地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最後持認可裁定書到戶政辦離婚登記。
提醒一點,大陸法院判決離婚前會先安排調解,調解成立的離婚調解書同樣要走公證、海基會驗證這一套。
| 情形 | 主要作業地點 | 關鍵文件與步驟 |
|---|---|---|
| 在台協議離婚 | 戶政事務所(如需赴陸登記另加公證處) | 離婚登記;赴陸需辦離婚事實認證書/聲明書認證 |
| 在陸協議離婚 | 大陸戶政、涉台公證處、海基會、台灣戶政 | 離婚證 → 涉台公證 → 海基會驗證 → 台灣戶政登記 |
| 在台裁判離婚 | 台灣法院、戶政事務所 | 依民法第 1052 條起訴 → 判決確定 → 離婚登記 |
| 在陸裁判離婚 | 大陸法院、涉台公證處、海基會、台灣法院、戶政 | 大陸判決 → 涉台公證 → 海基會驗證 → 台灣法院裁定認可 → 戶政登記 |
很多人卡在同一個地方:對方已經回母國、不願意離,或人根本聯絡不上,協議這條路等於走不通。這種情況不是只能乾等,只要雙方曾在台灣有過婚姻生活的事實,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走裁判離婚。
法院會審酌是否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各款法定事由,或第 2 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概括規定。實務上很常見的做法,是以長期分居為由訴請離婚,只要能證明雙方已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法院多半會認定有機會判准。
等法院判准、判決確定後,夫或妻其中一方就能單獨持離婚判決和判決確定證明書到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不需要對方一起到場。對於配偶人在國外、不配合的情況,這往往是最實際可行的一條路。

就算是同國籍夫妻,離婚時的子女監護和財產分配都不好談,跨國婚姻又多了適用哪國法律的變數。能協議當然最省事,談不攏交給法院時,配偶是外國人或大陸人,依據的法律就不一樣。
配偶是外國人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夫妻可以書面選定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作為夫妻財產制。
沒有約定就依共同國籍法,沒有共同國籍依共同住所地法,再沒有才看關係最密切地的法律。舉例來說,台灣男性和越南女性婚後沒約定又一起住在台灣,離婚時就適用我國法定財產制,財產較少的一方可請求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
配偶是大陸人時,依兩岸條例第 54 條,夫妻財產制原則依該地區規定,但在台灣的財產,分配時是依我國民法處理,這是和其他外籍配偶不一樣的地方。財產分散在兩地時,建議先把名下資產盤點清楚再進入協商或訴訟。
配偶是外國人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依子女的本國法;而跨國婚姻的孩子多半有雙重國籍,這時會以與子女關係最密切的國家法律來判斷。配偶是大陸人時,依兩岸條例第 57 條,依子女設籍地法,也就是我國法。
不論套哪一國法律,台灣法院酌定親權一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會綜合考量繼續性原則、同性別原則、尊重已能表達意願的子女,以及友善父母原則。
要特別注意,未經對方同意擅自把孩子帶離原本的慣居地,可能被認定為國際誘拐,對爭取監護權極為不利。如果對方有強行帶孩子出境的跡象,更要盡早處理保全。
很多人以為沒拿到監護權,就跟孩子的開銷無關,其實不然。監護權(親權)和撫養權是兩回事,依民法第 1116-2 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沒取得親權的一方,仍要按自己的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
扶養費的金額會依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來定,法院常參考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當作基準。就算對方是外籍或大陸配偶、人在國外,仍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只是跨境的後續請求與執
最後整理幾個跨國離婚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把容易搞混的觀念說清楚。以下是一般原則,實際程序與結果會依個人國籍、結婚與居住狀況以及各國法律規定而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後再行動。
台灣的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都沒有離婚冷靜期這個制度。冷靜期是大陸大陸的規定,依大陸民法典,登記離婚要經過 30 天冷靜期。所以和大陸配偶若在大陸辦登記離婚會碰到冷靜期,在台灣辦則不會。真正影響跨國離婚時間長短的,通常是文件驗證、海基會認證或訴訟調解這些環節。
台灣對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採自動承認,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沒有管轄權瑕疵、送達不合法、違背公序良俗或欠缺相互承認等情形,原則上就承認效力。至於生效日,協議離婚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以行為地法的生效日為準,沒加註則以離婚登記日為準;裁判離婚則以判決確定日為生效日。
如果你或配偶同時有台灣和其他國家國籍,法院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找出和你關係最切的那個國籍來定本國法。判斷時會看出生地、設籍地、長期居住地、生活與工作重心等。雖然有他國國籍,但長期在台灣生活、設籍,仍可能被認定關係最切的國籍是中華民國。
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就算夫妻雙方都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只要在台灣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台灣法院就可能有國際審判管轄權,你就能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
看到這裡你會發現,跨國離婚難的不只是離不離,而是準據法、文件驗證、海基會認證、外國判決承認這一連串環節,任何一步走錯都可能讓時間和金錢成本翻倍。尤其牽涉子女監護或跨兩地財產時,自己摸索的風險更高。
喆律法律事務所由雷皓明律師與前法官黃杰共同主持,是全台規模最大的家事法律事務所之一,設有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六大分所。雷皓明律師具備台灣、北京、上海、新加坡、香港的跨國執業經驗,長年處理涉外與兩岸家事案件,對準據法判斷、文件流程與外國判決承認都有第一線實務經驗。
跨國離婚牽涉準據法、文件認證與外國判決承認等環節,每個家庭的狀況都不一樣,實際做法仍需依個案與專業諮詢結果而定。如果你正面臨跨國離婚的難題,歡迎透過 喆律法律事務所免費法律諮詢,由專人協助你釐清下一步該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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