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2-17發佈2024-12-17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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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中,有一個叫做「微罪不舉」的概念。這是指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可以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微罪不舉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同時也給予犯錯者悔過自新的機會。那麼,什麼樣的案件才算是微罪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深入了解微罪不舉的相關規定和實務運作吧!
微罪不舉是指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案件,經過審慎評估後,決定不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做法。這項制度的目的在於提升司法效率,同時給予犯錯者改過自新的機會。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人犯下的輕微犯罪,如果認為顯無追訴之必要時,得以職權不起訴處分。這項裁量權賦予檢察官依據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微罪不舉在刑事訴訟法中又稱為相對不起訴處分或起訴便宜原則。雖然犯罪嫌疑人觸犯了法律,但考量其犯行輕微、悔意深切等因素,檢察官可以不對其提起公訴。然而,這並 不代表犯罪行為被除罪化,而是基於訴訟經濟與教化目的而為的處置。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微罪不舉適用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特定類型的輕微案件。這些案件通常涉及財產或個人權益的侵害,但程度相對較輕,且行為人通常初犯或偶發犯行。
微罪不舉適用的罪名,最重本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這包括了刑法分則中多數的輕罪,如普通竊盜罪、普通詐欺罪、毀謗罪等。檢察官在審酌是否為微罪時,會綜合考量犯罪情節、行為人態度、被害人意見等因素。
除了以刑度區分微罪外,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還列舉了幾種常見的輕微案件類型,包括:
總之,微罪不舉的適用需兼顧法律規定與個案情節,透過檢察官的裁量權彈性運作,以兼顧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對於情節輕微、行為人 具悔意的案件,給予從寬處理的機會;對於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則仍應依法究辦,以實現公平正義。
在實務上,檢察官在決定是否為微罪不舉時,會綜合考量多個因素,以確保案件處理的公平性與合理性。這些因素包括被告的犯罪前科、犯罪後的悔意表現,以及被害人的意見等。
首先,檢察官會審酌被告是否有犯罪前科。若被告為初犯,且所犯罪行輕微,通常較有機會獲得微罪不舉的處分。相對地,若被告有多次犯罪紀錄,即使犯行輕微,檢察官也可能傾向起訴,以防止再犯。
其次,被告在犯罪後的態度與悔意表現,也是檢察官考量的重點。若被告能夠坦承犯行,並展現出真誠的悔意,如主動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損失等,通常更能獲得檢察官的同情,提高微罪不舉的可能性。
以下是檢察官評估被告悔意的參考因素:
悔意表現 | 具體作為 |
---|---|
坦承犯行 | 向警方或檢方如實交代犯罪事實 |
道歉賠償 | 主動向被害人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 |
改過自新 | 表達悔改決心,並採取具體行動,如參與社會服務等 |
最後,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意見也是檢察官裁量的關鍵。若被害人表示不願追究,或已與被告達成和解,檢察官通常會尊重其意願,傾向為微罪不舉的處分。反之,若被害人堅持提告,檢察官則較可能起訴,以維護被害人權益。
綜上所述,微罪不舉的實務運作,仰賴檢察官綜合評估各項因素,在維護社會秩序與犯罪人權益間取得平衡。透過審酌被告前科、犯後態度,以及被害人意見等面向,檢察官得以作出最適切的裁量,彰顯微罪不舉制度的彈性與人性化考量。
微罪不舉制度的實施,對於犯下輕微罪行的人而言,有著重大的正面影響。透過這項制度,犯罪人可以避免因入監服刑而被貼上犯罪標籤化的負面標記,進而影響其未來重返社會的機會。微罪不舉讓犯罪人有機會深刻反省自己的過錯,並透過真誠的悔過,重新融入社會正常的生活。
微罪不舉的精神在於以寬恕代替懲罰,不因犯罪人的小錯誤就直接動用刑罰打擊,而是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這種作法不僅能夠修復式司法,彌補犯罪所造成的傷害,更能夠引導迷途者回歸正途,重新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一份子。
犯罪標籤化對於犯罪人的影響可說是深遠而巨大的。一旦被貼上犯罪的標籤,個人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形象將受到嚴重的損害,往後在就業、人際 關係等方面都可能面臨重重阻礙。微罪不舉可以讓輕微犯罪者避免遭受這樣的標籤化,保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微罪不舉給予犯罪人一個寶貴的機會,讓他們能夠在犯錯之後,透過反省與悔改,重新融入社會正常的生活軌道。透過這樣的機制,犯罪人可以避免因服刑而與社會脫節,也能夠在改過自新後,逐步取得周遭人的諒解與接納,順利完成社會復歸的歷程。
總的來說,微罪不舉制度對於犯罪人的影響是正面而深遠的。它不僅能夠避免犯罪人遭受標籤化的傷害,更能夠幫助其重新融入社會,成為有用的一份子。這體現了現代修復式司法的精神,強調以寬恕與援助取代懲罰,協助犯罪人改過向善,順利完成社會復歸的歷程。
檢察官依職權對微罪案件作出不起訴處分,並不會形成判決確定的效力,因此不會構成刑事前科,也不會導致日後成為累犯。檢察官在為不起訴處分時,會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因素,以評估其再犯可能性。如果發現有再犯之虞,檢察官仍可能對其提起公訴,以兼顧社會安全。
微罪不舉制度在我 國刑事司法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它有助於緩解司法資源緊張的問題,同時也能避免輕微犯罪者遭到不必要的標籤化。透過此制度,檢察官可以根據案件情節、被告態度等因素,對微罪案件作出不起訴處分,給予犯錯者重新向善的機會。微罪不舉的優點在於能夠兼顧訴訟經濟與犯罪矯治,讓司法資源更有效率地運用。
然而,微罪不舉制度仍有其缺點和限制。首先,微罪的界定必須更加明確,避免過度擴大適用範圍而影響公平正義。其次,在告訴乃論案件中,若被害人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或和解,檢察官不宜逕行對微罪案件作出不起訴處分。最後,微罪不舉的運作仍須兼顧被害人權益,在適用此制度時,應充分聽取被害人或告訴人的意見。
總的來說,微罪不舉制度在維護社會秩序與犯罪矯治間取得平衡,發揮其功效。未來仍需進一步完善此制度,明確劃定微罪的範圍,同時兼顧犯罪人、被害人和社會大眾的利益。唯有在嚴謹的要件限制下,微罪不舉制度才能真正實現其立法精神,為刑事司法注入更多的彈性與人性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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