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6-02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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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德國有一則德國新聞提到,女子與男子是長期的炮友關係,在幾次翻雲覆雨之後,女子漸漸愛上了男子,便與男子告白確認關係,但男子不願與女子改變現有的狀況,只想要維持原本的性愛關係。女子難過之餘,想到一個套住男子的方法,她在與男子性愛前,偷偷的在男子的保險套上戳洞,想藉此讓自己懷孕,以使男子與其確認關係。男子知道後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女子偷偷把保險套戳破的行為,構成性侵,而判刑女子6個月。 雖然是發生在國外,但這種情況也可以能在我們生活中發生,那如果在我國做一樣的事,也會構成犯罪嗎?還是要負甚麼責任呢?
日前,德國有一則新聞提到,女子與男子是長期的炮友關係,在幾次翻雲覆雨之後,女子漸漸愛上了男子,便與男子告白確認關係,但男子不願與女子改變現有的狀況,只想要維持原本的性愛關係。女子難過之餘,想到一個套住男子的方法,她在與男子性愛前,偷偷的在男子的保險套上戳洞,想藉此讓自己懷孕,以使男子與其確認關係。男子知道後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女子偷偷把保險套戳破的行為,構成性侵,而判刑女子6個月。 雖然是發生在國外,但這種情況也可以能在我們生活中發生,那如果在我國做一樣的事,也會構成犯罪嗎?還是要負甚麼責任呢?
在保險套上偷偷戳洞,最有可能成立的犯罪,就是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罪,這個罪是這樣的,當行為人對男生或女生,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她意願的方法,為性交的行為,就會成立。如果成立可能會被判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強暴,是指用暴力的手段讓被害人沒有辦法選擇不要與行為人性交,例如,行為人拿著刀子逼迫被害人性交,而脅迫、恐嚇,則是用言語或是其他的方式去壓制被害人的心理狀態,讓被害人害怕只能選擇跟行為人性交。 另外還有讓人最疑惑的「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什麼方法會成立違反意願的方法有許多不同的看法,最嚴格的看法認為,其他方法要跟強暴、脅迫、恐嚇有一樣強的程度才有可能成立;也有人認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就可以了。至於法院怎麼看呢?民國97年最高法院的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這個「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不用跟強暴、脅迫、恐嚇差不多等級,只要是其他一切會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妨害被害人可以自由的表達不要從事性行為的方法都可以成立。自此法院的看法就比較統一的採取最高法院的這個看法。
最高法院對「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的這個看法,似乎是只要性交的過程,被害人有任何的不願意或是意思有不想要,都有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但其實並不是。法院也有補充到,到底算不算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還是要從被害人之年齡、體型、社會歷練及所處環境等具體情狀去 判斷。 法院比較容易成立的情形,像是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宗教騙色、或是把被害人帶到一個讓他沒有辦法反抗、逃跑、很無助的地方,再對他實施性交都有判決認為是屬於「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 至於如果是用騙的呢?可以分成兩種來看,如果是具有脅迫性質之詐欺,那就會直接成立;但如果是沒有具有脅迫性質之詐欺,就需與性愛具有關聯性,也就是如果被害人知道接下來要發生性行為,就不會成立,只有在被害人「不知道」接下來要發生性行為的情況下才會成立。但法院也曾經有例外的判決,行為人欺騙未成年被害人同意性交後贈送衣服,被害人同意後,可是後來行為人沒有給衣服,法院也認為是屬於違反其他意願方法的詐騙。
看完上面的判斷,是不是還是覺得有點複雜,保險套戳洞在我國究竟會不會犯罪?是強制性交罪「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嗎?其實不一定,按照法院的標準,還是要從個案裡面,行為人跟被害人的年齡、體型、社會歷練及所處環境去判斷,如果依照這些因素判斷下來,確實是有違反被害人要不要從事性交的意思的話,那就會成立。 因次,撇除真的直接犯罪以外,在與自己性伴侶,魚水之歡之際,還是要尊重對方的意思,不要突發其想或是一時興起做出讓對方不舒服甚至是侵犯到對方的舉動,否則除了對方不開心外,還可能會吃上官司,而有牢獄之災。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506/22452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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