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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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更新2023-09-21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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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他人施用大麻:探討法律解釋和實務判決

引誘他人施用大麻:探討法律解釋和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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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初時法務部表示,無論是在國外或者是國內「引誘」施用大麻,都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法務部新聞稿當中,法務部說明,無論是在網路上教導他人如何使用大麻,或者是散布「大麻無害論」去引誘他人施用大麻,都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的「引誘他人施用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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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引誘」施用大麻?】

八月初時法務部表示,無論是在國外或者是國內「引誘」施用大麻,都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法務部新聞稿當中,法務部說明,無論是在網路上教導他人如何使用大麻,或者是散布「大麻無害論」去引誘他人施用大麻,都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的「引誘他人施用二級毒品」罪。

【為什麼國外國內都可罰?】

首先我們先來釐清為什麼我國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可以連在國外的行為都管得到?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屬於刑法的一種,因此也適用我國《刑法》中的總則規定。

《刑法》第5條第8款規定,在國外犯下毒品罪也適用《刑法》(第5條同款後段規定,「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所以(從外太空到行天宮)無論在哪裡犯下毒品罪,都會受到我國《刑法》的處罰。

【所以到底怎樣才叫做「引誘」施用?】

不過真的如同法務部所說的「教導他人如何使用大罰」或散布「大麻無害論」就會觸犯前述的「引誘他人施用二級毒品」罪嗎?我們來看看過往實務判決怎麼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42號中寫到,「引誘」是以勾引或誘導等積極的方式,讓原本沒有想要施用毒品的人因而施用毒品,所謂積極的方式法院還有舉例「示範、遊說或指引」都屬於「積極」的方式。因此,如果某個人本來就已經想要嘗試毒品,並在他人的介紹之下施用毒品,該名他人並不會成立「『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因為已經不符合「引誘」的構成要件。從法院實務的其他判決看來也可以知道,讓人家從「沒有想吸食」因受到「引誘」後進而吸食這樣的因果關係是成立本罪的要件(如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4164號)

【沒那麼簡單】

在前述的實務見解之下,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的「引誘他人施用二級毒品」罪真的有像法務部所說的這麼簡單嗎?真的只是說說「抽大麻好舒服」、「不會傷身體不擔心」、甚至是PO大麻使用教學的影片等等這樣就足以成立本罪嗎?「引誘」必須是本來沒想抽大麻🡪受到積極方式的引導勸誘進而施用大麻才符合法院實務見解定義下的「引誘」。要怎麼證明其實某一個人本來不想施用?要怎麼說明只是說「大麻不會有害」就算是「積極方式下」的引誘?上述的因果關係怎麼證明?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部探討,因此法務部的說法只能說是部分正確,但並不應如法務部所說的如此「簡單」就會成立引誘施用毒品罪。

新聞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809035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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