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10-14更新2022-10-18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某日住在三重市的黃男想外出領錢,不料離開家門才沒幾步,就被兩名便衣刑警誤認為通緝犯攔下,黃男表示當下兩名便衣刑警沒有表明自己警察身份,也沒有要求他出示證件,在無法確認對方是警察的情況下,出手反擊,反遭刑警以強制力的方式逮捕。事後,黃男提告兩名員警傷害罪,但員警也提告黃男妨害公務及傷害罪,兩方互告的情況下,誰在法律上比較站得住腳呢?
某日住在三重市的黃男想外出領錢,不料離開家門才沒幾步,就被兩名便衣刑警誤認為通緝犯攔下,黃男表示當下兩名便衣刑警沒有表明自己警察身份,也沒有要求他出示證件,在無法確認對方是警察的情況下,出手反擊,反遭刑警以強制力的方式逮捕。事後,黃男提告兩名員警傷害罪,但員警也提告黃男妨害公務及傷害罪,兩方互告的情況下,誰在法律上比較站得住腳呢?
1.傷害罪: 首先,正常情況下警察逮捕嫌過程中所造成民眾傷害行為,雖然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可以依據刑法第21條「依法令行為」來阻卻違法,但誤認民眾為通緝犯的情況下,對於警察而言,是誤認了自己在做一個合法行為,也就是誤認了符合阻卻違法事由,在學理上會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法律效果上,法院判決多會認為此時的傷害行為是一個過失傷害,因此,民眾要告警察過失傷害是有機會成立的。
2.強制罪及妨害自由罪 警察在誤認民眾為通緝犯時所施以強 致力讓他不能離開的行為,同時也符合強制罪中「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及妨害自由罪中「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但依照前面所述,警察在主觀上因為誤認是一個合法行為,所以大多會被認為主觀上過失的程度,而強制罪與妨害自由罪並沒有處罰過失,因此,民眾要告這兩罪,成立的機會並不大。
3.民事侵權及國賠 因為警察的誤認行為會成立過失傷害罪,民眾除了依據民法第184、193及195條請求侵害身體健康權的損害賠償及慰撫金外,也可以依據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國賠。
首先,要先處理便衣刑警什麼情況下需要告知身份的問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似乎沒有特別規定例外,那違反表明身份的效果又是如何呢?
1.影響行為人故意: 有法院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13號)在無法確認對方是警察的身分下,民眾為了擺脫對方的拘捕勢必會採取一定的強致力反抗,但主觀上並沒有積極攻擊對方及妨害公務的故意,因此,不論妨害公務或是傷害罪,均不會成立。
2.應視個案而定: 有法院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969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立法意旨是為保障不知情之人民權利,因而賦予人民於警察未出示證件或未著制服時,有一定之拒絕權限,且據之劃定警察執行職務之原則範圍。至於表明身份在 特定情況下是容許有例外,例如之通緝要犯、持有強大火力之行為人、現場有人干擾之情狀,因為這時如果強制要求警察表明身份反而可能會遭來更大的風險。從而,民眾妨害公務行為,得否因員警未出示證件因而主張免責,則應視個案而定。倘若現場有緊急情狀,且行為人亦得以其他方式知悉警方係依法執行職務者,即難僅因警方未及出示證件而免責。
如果依照上述法院見解的話,本案就必須要透過調查證據的方式來認定黃男是否有其他方式知悉兩位便衣是「員警」的身份。倘若可以,則妨害公務及傷害罪是有機會成立;倘若不行,則妨害公務會因為欠缺故意,不成立,而傷害也會因為主張正常防衛而免責。
發生這樣的事情不僅會造成警民關係緊張也對於社會安定不易,希望相關單位可以早日調查清楚,釐清真相,也提醒民眾如果遇到警察執行職務,都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也希望警察可以告知民眾身分避免再發生這樣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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