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7-12更新2023-02-14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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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在我國雖然沒有全面合法化,不過即便如此,性交易仍然確確實實存在在我們的社會當中,常常耳聞一些案例是雙方說好就是要一方給性、一方給錢,但是在事成之後,一方給了性,一方卻不給錢,此時是否有違反法律的問題呢?會不會因為性交易還沒有合法,提供性服務的人就只能白白被佔便宜呢?
性交易在我國雖然沒有全面合法化,不過即便如此,性交易仍然確確實實存在在我們的社會當中,常常耳聞一些案例是雙方說好就是要一方給性、一方給錢,但是在事成之後,一方給了性,一方卻不給錢,此時是否有違反法律的問題呢?會不會因為性交易還沒有合法,提供性服務的人就只能白白被佔便宜呢?
強制性交 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21條,如果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就是強制性交。所以必須要是對方不想要發生性行為,但透過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迫,使得對方乖乖就範,這樣才算是強制性交。如果像是這種約好要性交易,但事後不付錢的案件,提供性交易的那一方對於要「發生性行為」這件事情,應該是明白而願意的;除非性行為時,他方利用威脅、強制、言語恐嚇等等方式,逼迫不願意做的他方繼續做,否則應該都不會成立強制性交。
看到這邊,應該會有聰明的讀者想說:「要 不是你說會給我錢,我也不會跟你啪啪。」事實上,法院也理解到了這件事情!法院也知道「就是因為你騙我說要給我錢我才提供性服務的」。因此,在這種情形,法院認為這種騙人家要給錢、給包包、買點數等等,事後卻直接走人的人成立「詐欺得利」。
依據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之利益者,成立詐欺得利罪。依照法院見解(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56號),「利益」並不一定要是合法的利益(因我國性交易尚未合法),只要是依照社會生活的現實角度觀之具有利益即屬之,所以性服務也算是一種利益。在本案的情形(也就是俗稱的「白嫖」),法院認為被害人是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提供性服務,因此享受該服務的人就會成立詐欺得利罪。
這種讓享受性服務的人成立詐欺得利的案件在實務上其實滿常見的,表示性服務也是法院認定受刑法保護的利益的一種。性工作者所提供的是來自於自身的勞動,享受服務的人本來就該提供對價,千萬不要認為享受性服務之後,可以兩收一攤拍拍屁股走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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