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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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更新2022-09-1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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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小屁孩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竟是因為他做了「這件事」!

14歲小屁孩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竟是因為他做了「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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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的小美在校產生人際關係問題後,轉而投入傳說對決的虛擬環境中,試圖逃避現實的困境,在遊戲的世界裡遇到14歲的小明,兩人在遊戲的過程中產生情愫,開啟了網戀,一開始都很美好讓小美沈浸在粉紅泡泡中,直到某一天,小明向他要求拍攝上空照,被愛情沖昏腦的小美答應了,但小明卻軟土深掘想要下體的私密照,小美拒絕便情緒勒索表示「如果不答應,就把小美上空照傳給其他人看」,小美懼怕下傳送了下體私密照給小明。事後,小美父母發現小美變得沈默寡言,進一步了解後,發現小明的惡行便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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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小屁孩要求私密照,竟可能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2歲的小美在校產生人際關係問題後,轉而投入傳說對決的虛擬環境中,試圖逃避現實的困境,在遊戲的世界裡遇到14歲的小明,兩人在遊戲的過程中產生情愫,開啟了網戀,一開始都很美好讓小美沈浸在粉紅泡泡中,直到某一天,小明向他要求拍攝上空照,被愛情沖昏腦的小美答應了,但小明卻軟土深掘想要下體的私密照,小美拒絕便情緒勒索表示「如果不答應,就把小美上空照傳給其他人看」,小美懼怕下傳送了下體私密照給小明。事後,小美父母發現小美變得沈默寡言,進一步了解後,發現小明的惡行便報警處理。

檢察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延伸閱讀1)第36條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及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起訴年僅14歲的小明。因為小明是分兩次向小美要求私密照,一次為引誘、一次為脅迫,如果法院認定兩次都成立的話,依據刑法第51條應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範圍則在有期徒刑7年以上,10年以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意旨明確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利益,防止其淪為性剝削的對象,隨著科技與時代進步,侵犯兒少身體權益的犯罪手法也日新月異,依照衛生福利部的統計2017年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正式實施以來,每年有近7成的兒少性剝削是透過網路來進行犯罪,其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佔最大宗,2021年甚至高達1,593件,被害人的年齡結構也有下降的趨勢。可以想見立法者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刑度調高是為了遏止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雖然立意良善,但本案的情形雙方都是未成年,對於性的認知還處於摸索階段,14歲的小明真的有那麼罪大惡極嗎?一律適用重刑是否妥適?有一名台東地院的法官也發現了相同的問題,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刑度很重但卻缺乏合適調節機制,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聲請釋憲,但被大法官以此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2項已定減輕及免除其刑之規定,且刑法第59條也有酌減其刑規定,認為並非無適當之調節機制為由不受理。

對比刑法妨害自主罪,以受害者年齡及手段當作加重刑度要件且對於未成年間設有「兩小無猜條款」來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確沒有像刑法來的有彈性,或許是立法者並沒有想過同樣是未成年的孩子有一天也可能成為加害者。

不過,萬幸的是本案中的小屁孩小明也是未成年,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必須減輕其刑,加上少年事件保護法第74條規定,如果法院認為小明是有心悔改並且基於教育未成年的想法,可以將小明裁定保護管束,免除刑責。

網路的發達,讓犯罪手法日新月異,N號房事件不只發生在韓國也可能發生在台灣,因此,不論男女、不論成年與否對於拍攝私密照的要求都應該有「說不」的勇氣。另外,提醒及教導未成年不拍攝及轉發私密照,也才能有效預防兒少性剝削。

🎸延伸閱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同時也違反自112年2月8日施行的刑法第3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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