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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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更新2023-01-17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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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殺害嬰兒:刑法修正與法庭裁決的重要考量

生母殺害嬰兒:刑法修正與法庭裁決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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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名年輕女子在網咖包廂中產下一名男嬰,產後將男嬰連同臍帶、胎盤等裝入黑色塑膠袋,警方到場後發現男嬰已經死亡,女子則因失血過多被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後經檢查官審訊,認犯殺人罪嫌重大,向法官聲請羈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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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產子後掐死,女子受聲押】

近日有一名年輕女子在網咖包廂中產下一名男嬰,產後將男嬰連同臍帶、胎盤等裝入黑色塑膠袋,警方到場後發現男嬰已經死亡,女子則因失血過多被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後經檢查官審訊,認犯殺人罪嫌重大,向法官聲請羈押獲准。

看到這則新聞,心情不免有些沈重。

而年輕女子殺死自己的孩子,除了殺人罪,還有可能成立另一項罪名,也就是「生母殺嬰罪」。

【生母殺了嬰兒,可能受比較輕的刑罰?】

依照刑法第274條的規定,嬰兒的生母,在孩子出生時或是甫出生時,殺死嬰兒相較於一般殺人罪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生母會受到比較輕的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

而這條是一般殺人罪特別的寬減規定,立法者會訂立者條規定,並不是認為母親殺了自己的嬰孩,所需要受苛責的程度比殺死其他人低,也就是說立法者認為不論是殺了別人或是殺了自己的嬰孩,剝奪一個生命應該受苛責的程度是一樣的。但是立法者認為,生母在生產過程中,心理上會產生有別於平常人特殊的例外情形,可能有巨大的心理壓力、或是精神、經濟上的警急情況,因此心靈上控制自己殺人的能力下降,所以在這種情形可以特別適用比較輕的刑法。

【其實生母殺嬰罪在2019年有修法過!?】

但並不是所有生母殺死嬰孩都可以適用這一條,除了法條上限制的「生產時、甫生產後」的時間點限制外,在2019年的修法中,立法者在條文上加上了「因不得已之事由」的文字,明文增加使用這條的新限制。

立法者會新增「因不得已的事由」的限制,是認為這個條文既然是特別的寬減規定,那就應該有嚴格的限制,避免因為條文的規定,讓剛出生嬰兒生命不受到保護。至於什麼是「因不得已的事由」,在修法理由中有提到,要像是遭性侵害受孕、生產後發現嬰兒有嚴重身心缺陷障礙或難以治療的疾病、家庭背景、經濟條件等情形,並且要經過綜合的判斷是不是真的有不得已,才可以適用這個條文。

而有學者也進一步認為這個「因不得已的事由」在判斷上應該用生母心裡的「主觀想法」來判斷,也就是一定要生母心裡因為受到不得已的事由影響,產生殺死嬰孩的動機才可以成立。

總歸來說,在現行法下,要適用這條的規定,除了生母在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死嬰兒外,生母的心理要有受不得已的理由影響,產生殺嬰動機才行,如果沒有符合上面的要件,生母還是被依照一般的殺人罪處罰。

【變嚴格的修法合理嗎?關鍵變成判斷有沒有「不得已」】

回到近期發生的個案,年輕女子後續會受到殺人罪的起訴並且判刑或是會適用生母殺嬰罪,將取決於女子殺害自己的嬰兒時,心理有沒有所謂的「不得已的理由」,而法院將會綜合女子是不是受性侵懷孕、家庭背景、經濟條件等因素去判斷她有沒有「不得已」,用適當的法規讓女子受到相對應的處罰。

至於變嚴格的生母殺嬰罪,是在孩子的生命保障與母親不得已的心理壓力與困難中做取捨,「不得已之事由」是抽象的法律概念,什麼情形下法院才會認定媽媽有不得已,這樣修合不合理,未來還要經由實務的運作來持續的驗證。

但就目前判斷的重點,將落在有沒有「不得已的事由」,所以不可以直接認為在任何情況下生母殺死嬰兒都可以用比較輕的刑法受處罰,還是有可能成立殺人罪的!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103/24150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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