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3-09-18更新2022-06-25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我們處在一個重視性自主的時代,越來越多人了解到願不願意與他方發生性行為或有親密舉動的「意願」十分重要,也越來越多人願意勇敢站出來陳述自己被侵犯的意見,社會對於被害者相較於過往也更加同理,即便仍然有好長的路要走。最近剛好有名人被爆出犯下「強制猥褻」的罪名,但什麼是猥褻呢?又跟強制性交或者性騷擾有什麼不同呢?
在我國的法律上,跟侵犯他人性自主相關的行為大致可以分成三種:強制性交、猥褻、性騷擾 。「性交」的定義較無爭議,因在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舊有規定「性交」的定義,必須要有性器與性器、性器與其他物品的接合才會算是性交。但是猥褻和性騷擾其實有模糊不清的地帶:猥褻在我國的刑法當中沒有定義,性騷擾定義則是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而來。 於是問題就來了,強制猥褻跟性騷擾要怎麼分呢?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猥褻比性騷擾嚴重,而其中的判準有:猥褻所需時間會較長、性騷擾是趁人反應不及(如:只有一兩秒的突襲親吻);猥褻不一定要有肢體接觸(如:強拍裸照)、但性騷擾要有肢體接觸。依照這樣子的判準,那麼若是性行為中的「前戲」,就是一種猥褻行為。
講到前戲,很多人很享受這種朦朧曖昧、期待接下來會發生的事情的感覺(>///<),許多人都見機行事,跟著感覺走。但會遇到的問題是:如果對方不想要跟你前戲,你就有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的行為,更甚者若有發生性交行為,則會構成強制性交!到底怎樣是同意?這又牽涉到大家已經吵到爛但還是繼續吵的「積極同意」問題。積極同意當然不限於大聲說好,肢體行為表示想要也可以是積極同意的一種。目前採取積極同意的國家有加拿大、英國、瑞典等,只要沒有取得明示同意就是強暴。
試想:若台灣有天也採取「積極同意模式」,在台灣的社會氛圍下 ,會面臨的問題可能會是,台灣人生性比較害羞一點,也許不敢問、或者問了被另外一方翻白眼(認為不解風情、破壞興致);但我們也應該顧慮到,積極同意的立法模式可以保護不敢大聲說「不」的被害人,讓真正的加害人被繩之以法,也可以教育社會應該明確表示意願;積極同意的問題也有可能會讓事後反悔的人指控對方為加害人(多為男性),這些問題是我們在思考該種立法模式都不應該忽視的,看文章的你們,又怎麼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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