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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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更新2021-10-23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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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司機退散!論「數位性暴力」管制之必要

老司機退散!論「數位性暴力」管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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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性暴力」隨著科技日益進步,圖文音訊傳播容易,越來越盛行,樣態也越來越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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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無法上車!制定處理「數位性暴力」的條文或專法阻止私密影像散佈】

「數位性暴力」隨著科技日益進步,圖文音訊傳播容易,越來越盛行,樣態也越來越多元。

依行政院109年10月14日推動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第2次研商會議決議,「數位性暴力」的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

具體的樣態有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或是性勒索等。

但目前還未有法規或是專法專門來解決「數位性暴力」議題,如果是未滿十八歲的兒童或少年的影像,使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理,成年人則是依行為情狀的不同,以「刑法」上「妨害秘密罪」(第315-1/315-2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第23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 或是「誹謗罪」(第310條)等相繩。

但是和受害者所受的傷害相較,這幾個罪的刑度都偏輕,例如本案,路人拍攝私密影像後在網路論壇散播,成立第315-1與315-2條第三項「妨害秘密罪」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則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類似案例實際判處約八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且對於已流出的影像,沒有可以讓其從網路論壇下架的機制,影像不斷流傳、被點擊、再被分享,每被觀看一次,都讓受害者像是被性侵一次。(參照屏東地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0號、桃園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118號等)

躲在螢幕背後,觀看他人的私密影像,再用鍵盤評論他人,非常輕而易舉,往往無法讓人意識到他正在犯罪。一句句求上車看似戲謔的玩笑,卻如同利刃般,刺如受害者或有相同遭遇的人的心。

希望政府部門能夠盡速研議以修法或制定專法的方式,來處理數位性暴力議題,讓事件發生後,我們所能做的不只是訴諸道德呼籲,而是以法律作為受害者的後盾,用實際有效的處理方式,讓私密影像停止散佈流通。

新聞來源:https://reurl.cc/OEle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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