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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日,全台大停電,一名80歲老爺爺因為中風長期臥床在家,由於停電導致呼吸器無法供氧而死亡,家屬指出在聯絡台電後,台電只留下資料與電話便無消息,希望台電為這次事件負起責任,欲向台電請求損害賠償。 發生這種遺憾的事情,家屬真的可以向台電請求賠償嗎?停電台電要負什麼責任呢?
發生在清明連假的太魯閣號事件讓許多人都身心受創,事發當下有許多倖存的乘客也協助蒐集現場的照片,包括拍攝在邊坡上走動的人,深怕有嫌疑犯成了漏網之魚。俗話說吃快弄破碗,忙中必有錯(?),有少數乘客逃命逃到邊坡上,被拍到後傳到網路上,接著媒體、網友也開始報導和轉傳,這些乘客被誤作是共犯之一,並受到無端騷擾,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會有什麼問題呢?
前年刑法第239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也就是通姦除罪化),配偶之一方對於小王和小三,除了可以依照民法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可不可以 因為自己的老公跟老婆跟別人跑了,就用刑法上的和誘罪提起告訴呢?
日前 有一名銀行員在和同一個人在37天內結婚四次、離婚三次,根據《勞工請假規則》一次婚假是8天,他向銀行請了總共32天的假期,但是銀行只有准第一次8天假期,這位銀行員便檢舉銀行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動局便對銀行開罰2萬元。
南投縣某高中學生A男疑似性侵女同學長達兩年,還被爆料以警察之子的身分,威脅女同學不能說出去,警方也被懷疑意圖吃案,引發網友們的怒火,進而肉搜,A男的姓名與照片等個資並被公布在許多網路論壇上。 日前,南投縣政府要求論壇撤下相關文章,並認定《巴哈姆特》消極不配合刪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其裁罰6萬元。公布「誰」的資訊會違法呢,以下來分析~
現今民眾要進入營業場所前必須要掃QRcode回傳場所代碼,或者是手寫個人資料,若不配合,則會面臨3千到1萬5千元的罰款。六月底時有法官發現辦案的警察將為了防疫用的簡訊實聯制運用在偵查犯罪之上,且指揮中心曾經承諾過該簡訊僅供防疫之用,不會被挪作他用。司法院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就簡訊實聯制所取得的資料可否使用,交給法官個案裁量,或者是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範。簡訊實聯制取地的民眾地理位置資訊,究竟可否用來偵查犯罪之用?警察可不可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調取簡訊?或者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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