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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聽過這樣子的人間鬼故事:父親死了,有五個小孩,其中一個小孩拿著爸爸的存摺、印章還有密碼等等到銀行把錢領光,正常的話可能會拿去清償醫療費、喪葬費;偏偏有人則是把爸爸的存款都領光花在自己身上。孩子作為一名父親的繼承人,如果做了前述的事情,犯罪嗎?如果犯罪,是犯什麼樣的罪呢?
日前有網友因檢舉台中市市議員交通違規,而被市議員提告恐嚇與妨礙秘密,經台中地檢偵結不起訴後,議員提起再議,也被台中高分檢駁回,網友開心地將不起訴處分書貼在臉書上,卻被提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或個資法的疑慮,這樣做真的有違法嗎?
日前警方喬裝成一般民眾參加工作坊的性教育課程,性教育課程真人實作,包含撫摸男性 下體、最後進行口交,同時台下約有20名自願報名性教育課程的學生,雖然講師以及工作人員堅持一切合法,但最後檢方仍以刑法第234條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罪起訴。
結婚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中,為了保障自己婚後的權益所作的協議,就是婚前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私人間可以就想約定的事情簽訂契約,所以婚前契約是有法律效力的。不過要注意的是婚前契約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部分會無效(民法第72條參照),比如說約定其中一方有違反協議內容即離婚,因為婚姻關係的消滅非常注重當事人真意,不能作為條件而預先表示,而且婚前契約應該以延續婚姻為目的,所以這樣的約定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喔!
日前,德國有一則德國新聞提到,女子與男子是長期的炮友關係,在幾次翻雲覆雨之後,女子漸漸愛上了男子,便與男子告白確認關係,但男子不願與女子改變現有的狀況,只想要維持原本的性愛關係。女子難過之餘,想到一個套住男子的方法,她在與男子性愛前,偷偷的在男子的保險套上戳洞,想藉此讓自己懷孕,以使男子與其確認關係。男子知道後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女子偷偷把保險套戳破的行為,構成性侵,而判刑女子6個月。 雖然是發生在國外,但這種情況也可以能在我們生活中發生,那如果在我國做一樣的事,也會構成犯罪嗎?還是要負甚麼責任呢?
日前有夜市的海鮮燒烤攤貼出徵才看板,上面寫著「薪資以顏值計算」,引發熱議。正妹帥哥人人愛,但可以用外表計算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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