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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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更新2020-10-27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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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個男人:一段製槍與持有零件的故事

辣個男人:一段製槍與持有零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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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兩年前在美國對同學說出要掃射校園、並在寄宿家庭被搜出手槍零件與子彈,因而被美國法院判決成立「恐怖威脅罪」與「非法持有彈藥罪」,服刑238日後返回台灣;然而士林地檢署在今年8月對於搜出手槍零件這部分,認為孫安佐涉犯「製造手槍未遂罪」,而將孫安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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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案─製造手槍與持有手槍零件】

孫安佐兩年前在美國對同學說出要掃射校園、並在寄宿家庭被搜出手槍零件與子彈,因而被美國法院判決成立「恐怖威脅罪」與「非法持有彈藥罪」,服刑238日後返回台灣;然而士林地檢署在今年8月對於搜出手槍零件這部分,認為孫安佐涉犯「製造手槍未遂罪」,而將孫安佐起訴。

【為什麼孫安佐在台灣會再次被起訴?】

刑法主要是處罰在我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而「在外國的犯罪行為」通常會由外國的法院審判。不過,還是有一些例外情形,例如在外國犯加重詐欺毒品或者依照我國刑法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除非犯罪地的法律不處罰,不然仍可以適用我國的刑法。

如果在外國的犯罪行為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在外國已經被判刑過了,那刑期可不可以折抵?答案是,如果是「同一行為」的話,在外國已經受刑的部分可以折抵。

【槍砲彈藥管理條例怎麼規定?】

孫安佐目前被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槍炮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手槍」,若成立犯罪刑度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未遂犯來減刑最少還是可能要面臨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不過,《槍炮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所處罰的犯罪態樣有很多種,檢察官起訴的法條與法院最後的判決認定不一定會相同。除了製造槍枝,第13條4項還有規定「持有零件」的罪名,若未經許可持有製造手槍的主要組成零件,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發現其中的差別了嗎? 法官最後若認定是檢察官所起訴的「製造槍枝未遂」,依法仍可以適用我國刑法處理;但是,如果法官最後認定是「持有槍枝零件」,那情勢可就大不相同了,因為持有零件最輕本刑不到三年,依法不適用我國刑法。

【過往法院怎麼認定?】

首先,依照過往法院的見解,所謂「製造」手槍,是指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且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具有殺傷力槍枝的犯意」,客觀上又未受許可而著手製造,始成立犯罪。(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624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704號刑事判決參照)

因此,若沒有製造有殺傷力的槍枝的主觀意思,且沒有改造、組合等加工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製造手槍罪。不過,還要再細分持有的是手槍的全部零件還是部份零件。

因為,持有「完整的零件」通常會被認定是持有手槍。 原因在於,手槍可以藉由拆解保存,所以常會看到非法持有管制手槍者,為了躲避查緝,將手槍化整為零。所以,持有完整槍枝零件的人,主觀上認知到該等零件「可以組成可以作用之手槍」,且客觀上該等零件經組合後,確實亦可組成具殺傷力的手槍的話,這個危險性與持有組裝完成具殺傷力的手槍相同,而會成立持有手槍罪;相反地,若單純僅持有槍枝「部分的零件」,僅能構成持有槍枝零件罪。(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參照)

最後,根據新聞報導指出,孫安佐在警詢時表示當時槍枝無法成功組裝,還需要有特殊零件、鑽床鑽洞。因此,倘若本案的證據將來判斷後,孫安佐並沒有製造的意思、也沒有加工的工具與行為,只是持有不完整的部分零件,那僅成立持有手槍零件罪,而且,此罪最輕本刑是三年以下,可能可以不適用我國刑法。

新聞來源: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LpqJ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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