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律師
2024-07-17更新2024-06-26發佈
喆律法律事務所是由前新北、台中地院法官、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和超過50名專業律師所組成的團隊,於全台設有6間分所,是您處理法律爭議的首選。
警察局通知書是由警察局發出的正式文件,通常是用於通知收件人出席警詢或作證。收到警局通知書做警詢筆錄有什麼要注意的事、能否請假、該不該找律師……等常見疑問,本文將完整解答!
警察局通知書或是刑警大隊通知書,是警方用來通知相關人士前來做筆錄的文件,通常會通過信件或電話方式通知。
一份郵寄的正式警察局通知書上面會有:
首先,重要的是認識到警局通知 書是由司法警察合法發出的,因此除非您事先申請請假,否則不應缺席。
至於後果有多嚴重,讓我們以2 種常被通知的身分說明:「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根據不同的身份,後果也會有所不同。
如果收到的是警察局證人通知書,也就是刑事警察大隊證人通知書,那麼您就是以證人身份被通知出席,比如您目擊了一起交通事故,若您未經告知而缺席,警方可能會請求檢察官發出拘票,強制您前往作證。
如果是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刑事案件嫌疑人的警詢要求,就代表您是「犯罪嫌疑人」。無故不出席可能導致警方採取拘提到案,或在更嚴重的情況下發起通緝。
若因合理理由無法按時出庭,您應該立即聯絡辦案警員協商調整時間或地點。通常情況下,一次出庭足以完成所有說明,除非有需要補充的資料或其他特殊情況,警方才可能再次通知您。
總之,警局通知書是為了讓您協助澄清案件細節或作證,即便確信自己沒有從事犯罪行為,出席了解案情總是更為妥當。接到通知時,請先核對通知書上的資料是否準確,並在前往前做好準備,以免到時過於緊張或被動。
如果您收到的警察局通知書所指定的到案地點對您來說過於遙遠,您有權利聯絡承辦員警,請員警將警察局通知書的管轄轉移到離您較近的警察局。這樣做的好處是,不僅到案說明的地點會更便利,未來若需要開庭,庭審地點也可能在更接近您的 轄區進行。
若遇到承辦員警不同意更改到案地點的情況,建議在到警察局進行筆錄前,先做好充分的準備。在筆錄過程中,可以要求在筆錄文件中明確註記「聲請移轉管轄」至您的戶籍所在地。這樣的記載可以在未來若需開庭時,避免再次面臨長途跋涉的困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想要查詢警局的到案通知書應該怎麼做呢?目前在網上能查詢的相關資訊主要來自內政部警政署的受理案件查詢系統。因此,當您接到警方的電話通知需要到案說明時,記得即時記錄下重要資訊,包括到案的具體時間、須前往的警局地址、以及負責此案的員警姓名和聯絡方式等。
在進行警詢筆錄前,了解整個過程的每一個細節對您來說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關鍵點,以幫助您更好地準備警詢筆錄。
筆錄場所 警詢筆錄通常在訊問室進行,但有時警察也可能選擇在辦公桌或其他場所進行。如果您是被告或疑犯,並擔心警方可能會對您不公,您有權要求整個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影。
筆錄格式 警詢筆錄通常採取「一問一答」的形式。建議您對問題給予直接的答案,避免過度解釋可能導致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如果對問題不確定,可以選擇回答“不知道”或“不記得”,並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達,如“印象中”或“好像是”,這些可能被解釋為確認答案。
檢查筆錄內容 筆錄完成後,警察會讓您檢查並簽名。這時您應詳細核對筆錄內容,確保所有內容都是準確無誤的。如果有任何錯誤或遺漏,您有權要求請警察更正筆錄內容。如果警方拒絕修改,您也可以選擇不簽名,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警方在筆錄過程中使用錄音或錄影設備,並能夠證明錄下的內容完全符合您當時的陳述及事實,即使您未在筆錄上簽名,這份筆錄也能被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行使緘默權 作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您隨時可以行使緘默權,只需明確告知警方“我要保持緘默”。即便警方繼續提問,您也可以選擇不作答,除了確認基本資料外。 需要注意是緘默權是全有全無,不可以挑問題回應,如果回答了類似「不知道」、「不記得」的答案,也會視同您放棄緘默權。
律師陪同權利 在筆錄過程中,您有權要求律師到場陪同。一旦提出此要求,警察必須暫停提問,直到您的律師到達並與您諮詢後才可繼續筆錄。
這些資訊將幫助您更好地理解警詢筆錄的流程並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有疑問或需要,可透過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來獲得更多建議。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證據能力」與「證據力」的差異:
通常情況下,警詢筆錄被認為具備證據能力,意即它們可以被法院作為審理過程的一部分,除非存在如警方在取證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如使用刑求等不當手段)。
就證據力而言,雖然根據大法官第789號解釋,警詢中的陳述不能成為判決被告有罪的唯一或主要依據,也就是不能僅憑警詢筆錄來判定被告有罪,法院需要其他證據來加強警詢筆錄中提及的犯罪事實的可信度,但如果警詢時的說法跟後來在偵查庭或法庭上的說法完全相反,就必須要花更多的心力、提出更多可信的證據來說服檢察官或法官。
首先,如果要說明警詢筆錄家人是否可以陪同,需要分為以下兩種狀況,也就是被告以及被害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在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下列人員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 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可以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除非有妨礙偵查等特殊情況,否則辯護人有權全程陪同。
除了辯護人外,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其他人員可以陪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受偵訊。實務上,警方通常不會允許其他人在場,以避免干擾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