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保護成了犯罪!?律師詳解「傷害罪」
近期有一篇流傳甚廣的新聞,有一位饒舌歌手,擔心女朋友用保險套中的精液讓自己懷孕,所以在歡愉後,將辣椒水灌入保險套中,認為這樣可以殺精,孰不知女友真的將保險套中的精液灌入體內,導致下體因為辣椒水而紅腫灼傷,而對饒舌歌手提起傷害告訴。除了這個新聞以外,也有另一則新聞是妻子懷疑丈夫外遇,在丈夫放於車內的保險套上塗抹辣椒,進而導致丈夫與小三下體都因為辣椒水而灼傷的事件。還有新聞提到,有機車車主為了預防他人擅自移動機車,在機車的把手下黏上多個圖釘,導致移車的人手部刺傷。 上面的三則新聞故事中倒辣椒水的饒舌歌手、塗辣椒水的妻子以及黏圖釘的車主,有沒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