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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5–450 篇,共 602 篇
2018年臺灣發生了一起「苗栗邱姓叔姪案」的動物保護法事件,引起諸多動保人士關注,經苗栗地檢署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款提起公訴,在2019年9月25日時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為無罪判決,而2020年3月24日二審卻翻盤有罪定讞,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呢?
2020年3月24日,苗栗邱姓叔姪案動物保護法案件結束,一審判決無罪,而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這起事件引起諸多動保人士關注,除法律上動保案件的特殊性質外,也有人提倡應該增設「動保警察」制度以維護動物的權益,究竟特殊性質在哪裡?而動保案件於辦理中困難何在?動物警察又是什麼呢?
法律上的人格有區分成「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就是指像正在看這篇文章 的大家;法人就是指被創造出有負擔權利義務的能力的法律上人格,譬如一般的公司、某某基金會或是農會等等。 比較特別的是,因為法人是創造出來的人格,所以它並不會有情緒、或是精神上的痛苦等等,這樣一來法人還會不會是誹謗罪的被害人呢?會不會因為罵法人而成立誹謗罪呢?
前陣子罷韓團體贈送價值130元的乾洗手事件,因為價值超過30元遭質疑有賄選的疑慮。 我們發現「超過30元就算賄選」這個想法已經根深蒂固,民眾深信不疑,但法務部這幾年來卻也多次跳出來澄清說30元並不是絕對的標準,顯然不是為了顏色而一次性的轉換主張。 那到底賄選的標準是什麼?30元這個說法又是哪裡來的呢?
新聞曾經報導,一名女子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後來患病以「日間留院」方式住院,出院後整理好單據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遲遲不理賠,提告後法官卻說保險公司可以不用陪,怎麼會這樣呢?!
父母對子女的愛是平等的,但難免會有偏心的時候,偷偷寵大哥、大姊或小弟、小妹。當這樣的偏心跟財產扯上關係時,就會變得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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