啪學妹賠25萬換免告 「10年後學妹越想越不對」 再提告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十年前還是高中三級生時,與高一學妹交往。交往期間兩人發生性行為,被雙方父母發現,學妹父母一氣之下想對學長提出刑事告訴,學長爸媽提出25萬與學妹爸爸私下和解,但這件事學妹並不知道。10年後,學妹對學長提出對未成年人性交罪的告訴,學長逐被起訴,最後法院認為10年前學長爸媽有與學妹爸爸和解但沒有跟「學妹本人和解」,學長在現在的訴訟中有對提出和解加上以前的和解及有悔意的認罪,最後判決學長緩刑2年。 為什麼學長爸媽10年前跟學妹爸爸和解了,學妹10年後還可以對學長提起告訴呢?和解到底要怎麼寫才有用呢?